國務院國資委近日發布《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原則上不得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有特殊原因確需投資的,應當經國資委核準。
《辦法》要求,中央企業在境外從事非主業投資,需要向國資委報送申請核準非主業投資的請示,對非主業投資項目的有關決策文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盡職調查等相關文件,項目風險評估、風險控制和風險防范報告及其他必要材料。國資委將主要從非主業投資項目實施的必要性、對企業發展戰略和主業發展的影響程度、企業投資承受能力和風險控制能力等方面予以審核。
《辦法》還特別提出,國資委將指導中央企業之間加強境外投資合作,避免惡性競爭。
國資委表示,目前中央企業境外投資仍處在初級階段,境外投資為企業戰略服務的意識不強,投資項目前期研究不夠深入,投資風險控制能力和利用全球資本市場的能力有待進一步提升。制定和發布《辦法》,就是為了進一步建立健全境外國有資產監管制度,切實加強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管,確保境外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更好地適應新形勢的需要。
《中央企業境外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將于2012年5月1日起實施,并與2011年發布的《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中央企業境外國有產權管理暫行辦法》一起,構成國資委對中央企業境外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制度體系。(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