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發行監管部和創業板發行監管部向各保薦機構下發了《關于新股發行定價相關問題的通知》。一是明確了行業市盈率比較口徑。
二是明確發行人、保薦機構需對發行定價合理性及風險性因素進行深入分析和披露。三是明確了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會后重大事項情形。發行市盈率超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公司,如果存在如下三種情形之一的,發行監管部門將按會后重大事項的監管規定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 (1) 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募投項目擬以本次募集資金投入的資金需要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2)發行人按確定的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大幅超過按預估發行價計算的募集資金量,導致發行人的基本情況發生重大變化,發行人需要補充披露募集資金相關情況并分析揭示風險,可能影響投資者判斷的。(3)發行人存在《股票發行審核標準備忘錄第5號——關于已通過發審會擬發行證券的公司會后事項監管及封卷工作的操作規程》中規定的需要重新提交發審會審核的事項。
四是明確了需提供盈利預測的情形。《通知》明確,發行市盈率高于同行業上市公司平均市盈率25%的,原則上發行人需補充盈利預測并重新詢價;發行人申報時已提供盈利預測報告,但對定價的合理性解釋不充分的,同樣需要重新詢價。(三秦都市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