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多次遭行政處罰董事長被指行賄攬工程
富煌鋼構涉嫌侵吞巨額集體資產
記者吳永合肥報道
4月27日,曾因未按規定計提安全生產費用而被證監會發審委否決的安徽富煌鋼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富煌鋼構”)二度沖擊上市成功。但《經濟參考報(微博)》記者調查發現,富煌鋼構涉嫌侵吞巨額集體資產,報告期內還曾因違規受到安監、住建、稅務等部門的行政處罰。
逾千萬集體資產被一折賤賣
記者查閱富煌鋼構招股書發現,其控股股東和主要發起人為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富煌建設”)。富煌建設的前身為建于1987年的集體企業巢湖市花塘鎂水泥制品廠,同年更名為安徽省巢湖市菱鎂制品廠,1997年改制為安徽省巢湖市富煌輕型建材有限責任公司,2007年更名為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
就是在富煌建設1997年改制后,發生了集體資產被賤賣的事情。據招股書披露,1997年8月26日,巢湖市黃麓鎮人民政府和巢湖市鄉鎮企業評估中心出具的《資產評估報告書》(黃政評字[97]第01號)顯示,截止到1997年7月31日(評估基準日),巢湖市菱鎂制品廠總資產18077603 .89元、負債3980901.49元、凈資產14096702.40元。菱鎂制品廠的改制方案是以此評估價值1409.67萬元作為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的設置依據,以鎮集體所有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法人股為主,吸收企業職工個人以現金投資方式設立股份合作制企業,改制后總出資額為1461.67萬元,股權結構為:鎮集體股出資650萬元持股44.47%,企業集體股出資751.67萬元持股51.43%,法人股出資8萬元持股0.55%,職工個人股(68名職工)出資52.萬元持股3.56%。
1997年10月28日,富煌建設完成了股份合作制改革。可意外的是,改制一個多月后的1997年12月,巢湖市黃麓鎮人民政府竟同意將該公司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和法人股全部轉讓給法定代表人楊俊斌,轉讓價格為150萬元。
1400多萬元的集體資產轉讓價格竟然為150萬元,相當于打了一折。對此,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解釋稱,基于楊俊斌個人對企業的重大貢獻,黃麓鎮政府決定以帶有獎勵性質的方式將集體資產凈值折成的鎮集體股、企業集體股及法人股以150萬元轉讓給楊俊斌。招股書還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鄉村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企業財產屬于舉辦該企業的鄉或者村范圍內的全體農民集體所有,由鄉或者村的農民大會(農民代表會議)或者代表全體農民的集體經濟組織行使企業財產的所有權”,由于黃麓鎮尚未建立集體經濟組織,有關集體經濟組織的權力均由黃麓鎮人民政府行使。上述股權轉讓符合當時集體企業股權轉讓的相關規定,合法有效,不存在股權糾紛或潛在風險。
然而,1995年12月31日施行的《國務院關于加強農村集體資產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確指出:集體經濟組織是集體資產管理的主體。集體經濟組織要按照民主管理的原則,建立健全成員大會或成員代表大會制度。涉及集體資產管理的重大事項,必須經過民主討論決定。
顯然,富煌建設這次集體資產轉讓缺失了這樣的程序,因為黃麓鎮根本沒有建立集體經濟組織。
知情人士指出,1400多萬元在1997年對黃麓鎮乃至巢湖市都意味著一筆巨資,富煌建設以如此明顯的低價獲得集體資產,是活生生侵吞集體資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集體利益,即便過去了這么多年,有關主管部門也不應坐視不管。
報告期內因違規兩次遭行政處罰
2011年3月4日,富煌鋼構承建的合肥安得物流園項目發生一起安全生產事故,死亡1人。對此安徽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在當年4月12日作出處罰決定,暫扣富煌鋼構安全生產許可證,暫扣時間為30天,自2011年4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止;合肥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在2011年6月27日下達處罰決定,給予富煌鋼構及其法定代表人楊俊斌分別罰款10萬元和4320元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