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2日,北京市朝陽區地方稅務局向富煌鋼構控股子公司北京富煌國際鋼結構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稅務行政處罰決定書(簡易)》稱:“經查,你(單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25條規定,未按照規定的期限辦理納稅申報和報送納稅資料(逾期30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62條之規定,本行政機關擬對你(單位)處以罰款計貳佰元整”。
此外,富煌鋼構在招股書中坦承,報告期內發行人尚存在未為部分職工繳納社保費和住房公積金的情況。其保薦機構和發行人律師也認為:發行人未為其部分在職職工辦理社保手續,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發行人未為其部分在職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手續,不符合《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
但富煌鋼構在其招股書中稱,以上行政處罰均不構成重大違法行為,且對發行人本次發行上市不構成實質性法律障礙。
董事長被指因攬工程涉“行賄門”
《經濟參考報》深入調查發現,富煌建設及其法定代表人楊俊斌在開展經營工作過程中曾經涉嫌以行賄手段攬取重大工程,構成了不正當競爭的違法行為。
據新華社“新華視點”2009年6月7日報道,安徽富煌建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楊俊斌曾先后送給原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4萬元,還曾先后3次送給原巢湖市政府秘書長曹亞東1 .7萬元。2009年8月,原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被判無期徒刑。有關報道顯示,2001年,楊俊斌來到時任巢湖市委書記周光全的辦公室,請周光全出面找黃山市有關領導,好讓其公司承建黃山某公司技術中心大樓。為讓周光全盡力幫忙,楊俊斌安排公司總經理于2001年春節前的一天,送給周2萬元。之后,周光全電話請黃山市的有關領導安排富煌建設承建有關公司的技術中心大樓。2001年3月5日,富煌建設與黃山市的這家公司簽訂了工程造價600余萬元的施工合同。
但富煌鋼構招股書宣稱“截至本招股說明書簽署日,本公司不存在對財務狀況、經營成果、聲譽、業務活動、未來前景等可能產生較大影響的訴訟或仲裁事項。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未有涉及刑事訴訟事項。”
對此。法律界人士指出,行賄罪是指為謀取不正當利益而給國家工作人員以財物的行為,楊俊斌的行為顯然已經構成了行賄罪,應被追究刑事責任,此外應終止其安徽省人大代表資格。
5月23日,《經濟參考報》記者就以上問題給富煌鋼構發去書面采訪提綱,但截至發稿未有任何回應。針對富煌鋼構存在的問題,本報將繼續予以關注。(騰訊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