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候資源,是指能為人類活動所利用的風力風能、太陽能、降水和大氣成分等構成氣候環境的自然資源”,“氣候資源為國家所有。”這一表述來源于6月14日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的《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原本只是一部地方性法規的條例迅速引發了公眾的猜想和調侃:如果風和陽光創造的效益也要劃分所有權,那么風和陽光的所有者是誰,喝西北風,曬太陽是不是算在動用這個“主人”的東西?
而業界人士更關心的是,《條例》的出臺是否意味著一些地區要收緊對風能和太陽能利用的審批?也有人質疑,《條例》從法理上來說是否站得住腳?引發公眾熱議的《條例》究竟要規范什么?
立法的適度超前?
盡管引發了諸多爭議,但在氣象部門和部分法學專家看來,《條例》的出臺意義重大。黑龍江省氣象局應急與減災處處長馬旭清說,這是我國出臺的首部關于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方面的地方性法規,是黑龍江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科學化、規范化、法制化進程中的里程碑。
黑龍江省的氣候資源比較豐富,其中風力風能的可利用區、季節利用區面積大,風能儲量居全國第四位,太陽輻射能儲量豐富,與長江中下游及華南、華東等省份相仿。
但馬旭清說,黑龍江省在氣候資源的探測和保護方面還存在一些不足需要逐步解決:首先,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的監管部門還不明確,有關部門的職責還不十分清楚。其次,對氣候資源的探測活動缺乏有效監管。有些探測活動是企業自行開展的,探測標準不統一,資料數據不準確。再有,探測成果還未得到有效利用。由于氣候資源探測成果統一匯交、復核制度尚未建立,探測結果還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第四,氣候資源保護機制不健全,可能會導致局部氣候改變等不良后果。《條例》對規范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意義重大。
有媒體報道說,《條例》出臺的第二天,恰逢全國地方氣象立法工作座談會在北京舉行,黑龍江省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王去奇介紹了《條例》出臺的背景。他說,近年來,黑龍江省一些企業隨意探測開發風能、太陽能資源問題非常突出,針對這些問題,黑龍江省在全國率先發布了《條例》,對企業開發探測風能、太陽能資源進行規范。
會場上,國務院法制辦副主任甘藏春也認為,氣象立法可超前。他說,中國不僅人口眾多,而且極端天氣災害偏多,地方可就氣象立法空白進行探索。
馬旭清說,黑龍江省早在三四年前就啟動了《條例》的制定工作,有關部門在2008年年末將《條例(草案)》報送省政府。
《條例》主要規范了氣候資源探測的原則和規劃、探測審批制度、探測結果的資料匯交、氣候可行性論證等內容。
從馬旭清提供的《條例》制定過程來看,黑龍江省政府法制辦曾廣泛征求各地市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的意見,會同省人大農林委和法工委進行了立法調研,充分聽取了各方面的意見,對《條例(草案)》內容進行了全面審查、修改,與有關部門進行了反復協調和研究,并就有關問題向國務院法制辦進行了請示。
來自6月15日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法制信息網的消息稱:黑龍江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與會代表普遍認為,這部地方性法規立法時機已經成熟,條款具有操作性、針對性,符合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定,能夠較好地解決目前該省氣候資源探測和保護工作中的諸多問題。
而在氣象部門看來,近年來,日漸完善的有關氣象的地方性法規對防災減災起了重要的作用。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說,近年來,我國地方氣象立法針對性強,地域特色鮮明,法規規章的適用性越來越好,專項立法日益增多,立法質量越來越高。截至2012年4月,全國31個省(區、市)和具有立法權的較大的市,制定出臺了地方性法規和政府規章為155部,其中地方性氣象法規為66部,政府規章為89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