滬深交易所28日分別發布《關于完善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和《關于改進和完善深圳證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并就征求意見及修改情況作了說明。
滬深交易所完善退市制度的總體框架和主要退市標準基本相同。根據兩所方案,兩所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期間由原定2年改為3年,增加暫停上市環節;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
同時,滬深交易所根據各自市場特點,在風險警示和退市后續安排方面有一定的差異。
在風險警示方面,滬市通過設置風險警示板及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向投資者警示風險;深市主板、中小企業板通過設置退市風險警示的*ST標識進行相關公司的風險警示。
在退市后續安排方面,上交所上市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后,公司應當選擇并申請將股票轉入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或上交所設立的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公司不申請的,上交所安排其股票在上交所退市公司股份轉讓系統進行股份轉讓。深交所上市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可以選擇全國性的場外交易市場或其他符合條件的區域性場外交易市場掛牌轉讓。
綜合考慮公司財務狀況、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內控規范等因素,兩所《方案》對重新上市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規定,在公司退市后,通過改善經營等方式達到滬深交易所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的,仍然可以重新申請上市。同時,兩所《方案》規定,公司在退市過程中不配合相關工作的,兩所自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后三年內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請。
主板中小板退市制度正式出爐
凈資產和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年限均調整為3年;增加B股交易量和收盤價退市指標
昨日,深滬交易所同時發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方案。加上此前發布實施的創業板退市制度方案,國內多層次資本市場退市制度體系由此全面建立。
結合兩市方案內容來看,就市場最為關注的具體退市指標,在《征求意見稿》的基礎上結合反饋意見,對此前的退市指標進行了部分修改及新增,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退市指標。
第一,將凈資產指標的退市年限由原定2年改為3年。從制度設計的平衡考慮,增加凈資產指標暫停上市的環節,規定凈資產連續3年為負者應終止上市。
第二,將營業收入指標的退市年限由原定4年改為3年。考慮到營業收入指標反映了上市公司的持續經營能力,改為對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上市公司予以退市風險警示,相應地,其退市期間由原定的4年改為3年。
第三,增加因追溯重述導致凈資產為負、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的退市風險警示情形。
第四,增加B股的股票交易量和股票收盤價指標?!斗桨浮芬幎ǎ簝H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股票出現連續120個交易日累計成交量低于100萬股或者連續20個交易日每日收盤價均低于股票面值的,其股票應終止上市;既發行A股也發行B股的上市公司,如其股票交易量或股票收盤價同時觸及A股上市公司和B股上市公司的退市標準,公司股票應終止上市。
恢復上市條件也是市場各方關注的焦點?!斗桨浮芬幎?,已暫停上市公司申請恢復上市,應至少消除可能導致其退市風險警示的各種風險狀態,以避免剛恢復上市很快又觸及退市風險警示或暫停上市標準。在恢復上市標準方面,增加不存在凈資產為負值、營業收入低于1000萬元及被出具否定意見、無法表示意見或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等退市指標情形。同時,在持續經營能力、公司治理、規范運作和內控等方面提出明確要求?! ?/p>
《方案》還對重新上市的具體條件予以明確規定。(西部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