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昨日發布了修訂后的《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新規明確了開放式基金銷售費用管理規定的適用范圍、促進市場化差異化費率形成、豐富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明確可向短期頻繁交易的征收懲罰性贖回費、支持基金銷售分支機構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等。
據了解,此規定自8月1日開始實施。自實施之日起新注冊的基金銷售費用結構、水平適用于該規定;實施之日前已經注冊的基金,其銷售費用結構、水平的調整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法定程序自行確定。
值得關注的是,新規要求對持有期少于半年的贖回行為強制征收懲罰性贖回費,該部分費用將計入基金財產,以鼓勵長期投資。新規明確,強制性懲罰性贖回費規定適用于除ETF基金、LOF基金、分級基金、指數基金、短期理財產品基金等之外的股票基金或混合基金。不過證監會并未明確懲罰性贖回費的具體比例。
在基金銷售費用的收取方式上,新規在目前允許貨幣市場基金和部分債券基金收取銷售服務費的基礎上,進一步放寬收費基金種類,允許各類基金采取此種方式。
保險機構
基金銷售也將被監管
此外,證監會新聞發言人昨天表示,證監會與保監會聯合發布保險機構銷售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規定。該規定明確了保險機構參與銷售業務的監管要求,以及監管職責分工。下一步,將從業務規則的制定,轉向保險機構基金銷售活動的日常監管。
據了解,與現行的公募基金設立審批程序相比,證監會對證券公司申請公募基金牌照申請做了進一步簡化,主要是簡化成四大環節,一是機構部等部門對證券公司開展現場檢查,二是機構部對申請人出具相應的監管意見,三是申請人以機構部出具意見及現場檢查結果向證監會正式提出申請,四是證監會對符合條件的盡快給予批準。(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