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國家食藥監管總局行政復議辦法公布
法制網北京11月12日訊 記者胡建輝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今天發布《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該辦法將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食藥監管總局成立后,對原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行政復議暫行辦法》進行了修訂,將暫行辦法中由行政復議委員會研究決定的事項,改為由局長辦公會承擔。從工作實際出發,對案情重大、復雜等需要提交總局研究確定的事項,改為由局長辦公會議承擔。同時,規定總局在法制司設行政復議辦公室,具體辦理行政復議相關工作。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行政復議辦法》規定:處理行政復議案件,應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堅持有錯必糾,保障法律、法規的正確實施;行政復議審理過程中,被申請人不得自行向申請人或其他組織或個人收集證據;被申請人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承擔舉證責任,負責證明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事實根據和法律依據;受理行政復議申請不得向當事人收取任何費用,所需經費由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專項列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