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是國資國企改革。盡管這次全會并未完全改變國企體制,依然強調必須堅持“公有制主體地位”毫不動搖,但和之前相比,這次三中全會在重提“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的基礎上,第一次強調“非公有制經濟財產權同樣不可侵犯”,強化了非公有制經濟的地位,有助于為其掃除不公平待遇,進入更多國有資本壟斷的領域。此外,這次全會沒有再提管人、管事、管資產的有效結合,而轉向“以管資本為主加強國有資產監管,改革國有資本授權經營體制”,這是重大突破,有助于政企分開,提升國有企業經營效率,增強國有經濟活力。在國有收益共享的問題上,這次全會也提出“提高國有資本收益上繳公共財政比例,2020年提到30%”,這個數字大大高于現在部分國企上繳5%至10%利潤的比例,事實上是“國”向“民”讓利,緩解“國進民退”之憂。
五是土地制度改革。現在按照土地管理法第43條規定,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必須經過國家征用才能入市。這次全會首次提出“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推進城鄉要素平等交換和公共資源均衡配置”,其核心一方面是“賦權”,而賦權的基礎是確權,2013年中央1號文件已明確提出“用5年時間基本完成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確權登記頒證工作”;另一方面是“平等交換”,“同地同權”,這意味著“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與十七屆三中全會相比,這次的表述把“逐步建立”改為“建立”,后續允許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的步伐可能會加快。
六是城鄉管理體制改革。這次全會首次提出“讓廣大農民平等參與現代化進程、共同分享現代化成果”的新目標。為實現這個目標,除了通過前面所說的土地制度改革保障農民在土地流轉中的權利和收益,最重要的還是逐步放開戶籍管理體制的束縛,使農民可以在城鎮化的過程中平等享受城市居民所享受的公共服務。預計全會之后,戶籍可能率先在二三線城市放開。
(第二作者系民生證券宏觀研究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