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稅務總局近日發布公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對納稅人資產重組有關營業稅問題進行了明確。
公告規定,自2011年10月1日起,納稅人在資產重組過程中,通過合并、分立、出售、置換等方式,將全部或者部分實物資產以及與其相關聯的債權、債務和勞動力一并轉讓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行為,不屬于營業稅征收范圍,其中涉及的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不征收營業稅。
專家認為,企業在資產重組過程中,不僅會涉及機器設備等實物資產的轉讓,也會涉及不動產、土地使用權轉讓。國稅總局此次對企業資產重組免征營業稅政策的明確,有利于降低企業并購成本,加快推進企業通過合并和股權、資產收購等方式進行兼并重組的步伐。通過促進企業兼并重組,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可以推進技術進步和自主創新,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節能減排,提高市場競爭力;有利于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健全國有資本有進有退的合理流動機制,鼓勵和支持民營企業參與競爭性領域國有企業改革、改制和改組,促進非公有制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來源:人民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