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電子商務近年來取得了巨大的發展,并逐漸成為人們日常生活的重要組成部分,但電子商務所產生的諸多新問題、新情況已經超越了傳統法學理論的視界,使得現有法律在適用時顯得捉襟見肘
近日,因修改收費規則遭遇抵觸,中國最大的B2C(商對客)電子商務平臺淘寶商城受到數萬名自稱“中小賣家”的網民集體攻擊。之后,“反淘寶聯盟”與“淘寶商城”不斷上演激烈的交鋒與博弈,并大有繼續升級之勢。商務部電子商務和信息化司負責人近日就此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已要求有關方面從穩定物價和支持小微企業的高度妥善處理并及時報告情況。
“反淘寶聯盟”及其支持者堅定地認為:“反淘寶聯盟”的行為受制于淘寶商城的規則框架,其目的在于維護自身權益;中小賣家享有表達不滿的自由,其行為理應受到社會的理解和法律的支持。誠然,尊重和保護民眾的自由是法律的重要使命,也是法律所不懈追求的價值之一。
依此類推,“反淘寶聯盟”確實享有表達不滿的自由,法律對此也應予以保障。然而,自由是否等同于肆意妄為?或者說自由是否可以不受任何限制?答案顯而易見。任何人所享有的自由都應以不侵害他人的合法權益為限。在淘寶事件中,“反淘寶聯盟”利用商城的規則實施“拍商品、給差評、拒付款”的操作行為,旨在迫使淘寶商城妥協退讓。
在規則之內進行抗爭,似乎可以為其行為尋求某種正當性基礎,但規則本身并非法律,規則之內的行為也未必是適法行為。因此,“反淘寶聯盟”表達不滿盡管是其固有的權利與自由,但如果其行使這種權利和自由的同時卻給其他商戶造成利益損失,顯然就逾越了權利行使的合理邊界。
根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買家在網絡購物中拍下商品即與賣家建立了合同關系。從表面上看,“反淘寶聯盟”在此事件中并未違反合同設定的具體規則,然而,“反淘寶聯盟”的行為卻在事實上違反了私法的基本原則。
我國民法通則和合同法都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應當遵守誠實信用原則。而“反淘寶聯盟”則是利用淘寶商城規則的漏洞進行惡意攻擊,已經明顯違背了誠實信用原則。鑒于誠實信用原則可以直接適用于具體案件,被小商戶濫用的權利將不受法律的保護,其對合同解除權的行使也很難獲得法律的認同。
換言之,小商戶們仍應該履行合同義務,除非賣方存在違約行為,否則無權申請退款。因此,“淘寶事件”的主要責任在“反淘寶聯盟”一方,但“反淘寶聯盟”的錯誤不在于其發泄了不滿,而在于抗爭方式的不當。
不過,如果據此認定此次“淘寶事件”的全部過錯均在于中小賣家組成的“反淘寶聯盟”,未免過于片面與草率。之所以很多網民為中小賣家鳴冤叫屈,是因為大家認為此次“暴動”純屬中小賣家的無奈之舉,主要是源于淘寶商城的不負責任。
在現代社會中,企業作為市場經濟中的主體,扮演著越發重要的角色,但同時,一些處于強勢地位的企業的存在也使得秉承自愿原則的市場交易日漸喪失平等的基礎,因此社會開始呼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求企業在追求自身利潤最大化的同時也要考慮企業利益相關者的權益。
遺憾的是,在此次“淘寶事件”中,淘寶商城卻利用自己的強勢地位擅自變更規則和提高準入門檻,嚴重侵害了廣大中小賣家的生存環境。眾所周知,“淘寶”在電子商務領域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其決策常常會直接關涉眾多消費者、商戶的切身利益,因此在作出決策,尤其是涉及定價問題時應該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