間接稅占比高、規模大,會讓稅收集中于商品價格渠道,并向全社會轉嫁,不僅導致老百姓購物成本提高,還造成稅收與物價之間處于高度關聯,給政府宏觀調控帶來難度
在我國現行的稅收制度中,各種間接稅占比約七成,而以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房產稅、車輛購置稅等為主體的直接稅占比不到三成。與發達國家直接稅占比達七成的稅制結構相比,我國間接稅“一頭沉”格局已不再適應經濟發展需要,需逐步予以調整。
間接稅所占比例高、流通規模大,會讓稅收集中于商品價格渠道,并向全社會轉嫁。其結果,將不僅導致老百姓購物成本提高,還造成稅收與物價之間處于高度關聯狀態。一旦遇到通貨膨脹壓力較大、物價上漲趨勢明顯的情形,便可能造成稅收與物價交替攀升的狀況,為政府物價調控增加難度。此外,從調節社會公平、縮小貧富差距的角度看,直接稅因為要求納稅人與負稅人相一致,不允許稅負轉嫁,其“抽肥補瘦”的作用會比間接稅更突出。
稅收是政府宏觀調控的重要工具,也是社會財富再分配的重要手段。因此,進一步完善我國稅收制度,提高其合理性與公平性,就需要調整稅收結構,增加直接稅的比重。目前,我國的總體稅負水平大致居于發展中國家的中等水平,處在比較合理的區間。這就為我們在保持宏觀稅負穩定的前提下,對稅種搭配予以調整,使直接稅上升、間接稅下降創造了現實基礎。
具體看,首先應逐步減少“大塊頭”的間接稅比重,為直接稅的擴增預留空間。目前,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營改增”,全國試點的首個申報期共減稅130.13億元,不僅有效減少間接稅的規模,還有利于簡化稅種、消除重復征稅的營業稅。同時,擴大直接稅比重也應有所側重。在我國現行稅制體系中,收入所占份額較大的三大間接稅分別為增值稅、營業稅和消費稅。2012年,這三大稅種所占份額分別為39.8%、15.6%和9.0%。按照當前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方向,特別是伴隨著擴內需和促消費政策逐步實施,相應的稅收增長空間可以期待。
在提升直接稅總體占比的同時,還應進一步調整直接稅稅種劃分的比例。具體來說,就是在保持中央政府在國家財政主導地位的同時,提高省級政府分配比重。比如,對于與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增值稅、企業和個人所得稅等,可逐步提高中央政府的分成比例;將資源稅、房產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車船稅等較大比例留給省級政府支配。這樣既能保障中央財力得到保證,又能夠降低地方財政對間接稅特別是“土地財政”的過度依賴,使其能夠以更加充足的財力投入公共服務,并增強“轉方式、調結構”的主動性。
解決直接稅的稅收征管難題是重中之重。間接稅容易被交易雙方接受,稅源相對穩定,征收更為簡單。直接稅征收則實際操作相對困難。如果征管水平達不到開征條件,監管力量又不夠,那么直接稅不僅不能調節貧富差距,而且還會出現“逆向調節”,即本應繳稅的人有能力逃避稅收,誠實守信和沒有逃避稅款能力的人成為該稅種的實際承擔者。因此,在進行相關稅收改革的準備過程中,要加強各級稅收隊伍的建設和培訓,加大稅收監管力度,避免造成稅款流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