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用扣工資的方式防止員工遲到,是公司在管理時的常見做法。然而,上海二中院近日公布的一起勞動糾紛典型案例顯示,上海有位員工卻在一年內被扣了20余萬元工資,這樣的懲罰力度合理嗎?(5月4日每日經濟新聞)
根據涉事公司的規定,員工上下班應進行考勤管理,未經批準無故不上班,單次遲到、早退或未經審批外出、離崗超過60分鐘以上視為曠工一天。每月累計遲到和早退時間大于10分鐘小于30分鐘的,扣當月工資的1%。每月遲到超過3次,從第4次開始每遲到1次視為曠工1天,員工每曠工1天,扣當月工資的8%。如此初衷,無外乎是企業為了加強管理。
根據我國立法法及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對財產的處罰只能由法律、法規和規章設定,用人單位并沒有對勞動者罰款的權利。不過,用人單位可以通過規章制度將勞動者的無故遲到、請假等行為作為考核依據,達到“獎勤罰懶”的目的。然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資部分低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則按最低工資標準支付。
具體到新聞中提到的案例,公司本身不具有罰款權,如為了懲罰而扣除多倍的工資,既有悖法律規定,也不符合情理。
和諧穩定的勞資關系,需要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共同努力構建。對于企業,應該依法民主制定出臺管理規章制度,而且要將相關規章制度進行公開公示并告知員工。對于勞動者而言,也應該依法誠信勞動,切實遵守企業的用工管理,對得起自己的工資,同時也要注意自身權益的維護,對用人單位的侵權行為,要勇于依法維權才行。
楊玉龍
(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