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北京8月28日電 (方經綸)據最高人民法院官網消息,為進一步解決企業賬款拖欠問題,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制定《關于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問題的批復》(以下簡稱《批復》),并于8月27日正式發布。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負責人介紹,近年來,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仍然比較突出,尤其是大型企業在建設工程施工、采購商品或者服務等合同中,常與中小企業簽訂合同約定在收到第三方(業主或上游采購方)向其支付的款項后再向中小企業付款,或約定按照第三方向其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這類以第三方支付款項作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條款,是引發相關款項支付糾紛的重要原因。這類條款本質上是將第三方付款風險轉嫁給下游供應商或者施工方,對于依約全面履行了合同義務的守約方而言,明顯有失公允。
2024年1月,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就審理買賣合同、建設工程合同等合同類糾紛案件中,當事人普遍約定的此類條款效力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報送了《關于合同糾紛案件中“背靠背”條款效力的請示》。
為更好指導各級人民法院妥善審理此類糾紛案件,最高人民法院與工業和信息化部聯合進行調研,梳理實踐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情況,以及相關合同條款的主要表現形式。根據調研中了解的情況,最高人民法院研究起草了《批復》(征求意見稿),并與相關部門多次溝通、聽取意見后,經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審議通過。
據了解,《批復》共計2條,分別就大型企業與中小企業約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項為付款前提條款效力、認定合同約定條款無效后如何合理確定付款期限及相應的違約責任兩個方面的法律適用問題進行了規定。
值得注意的是,在合同類型方面,《批復》列舉了建設工程施工、采購貨物或者服務等典型的合同類型,這也是當前問題比較集中的領域。在合同約定內容方面,主要表現為約定大型企業以收到業主或上游采購方等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項作為向中小企業付款前提的條款,實踐中約定的按照第三方向大型企業撥付的進度款比例向中小企業支付款項等不合理交易條件的,也應包括在內。從案件審理情況看,類似的約定方式可能有多種表現形式,但其本質都是大型企業不承擔其交易對手方的違約風險或破產風險,而是將風險轉嫁給中小企業。審判工作中,可以從這一方面把握《批復》所適用的不合理交易條件,以便在最大范圍內解決中小企業賬款拖欠問題。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批復》的及時發布,有利于推動解決大型企業拖欠中小企業賬款問題,對于暢通中小企業司法救濟渠道,統一案件裁判標準,激發市場活力均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