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 張薌逸
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減免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10月起,一批新規將開始實施,涉及經濟生活的方方面面。
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
證監會發布的《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定》)自2024年10月8日起施行,旨在加強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監管,促進程序化交易規范發展,維護證券交易秩序和市場公平。
《管理規定》對證券市場程序化交易(市場通常稱為量化交易)監管作出全方位、系統性規定,是強化市場交易行為監管的重要舉措。《管理規定》明確了程序化交易的定義和總體要求、報告要求、交易監測和風險防控要求、信息系統管理、高頻交易監管、監督管理安排等內容。
其中,在交易監測和風險管理方面,《管理規定》明確,證券交易所對程序化交易實行實時監控,對異常交易行為進行重點監控。對于高頻交易,《管理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高頻交易行為實施重點監管。高頻交易投資者發生異常交易行為的,證券交易所按規定從嚴管理。
加強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的管理
由證監會發布的《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監管規定(試行)》(以下簡稱《監管規定》)自10月8日起施行。
《監管規定》明確,拉長了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將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延長至10年;發行監管崗位或會管干部以外的離職人員,處級及以上離職人員入股禁止期從3年延長至5年,處級以下離職人員從2年延長至4年。
另外,《監管規定》擴大了對離職人員從嚴監管的范圍。將從嚴審核的范圍從離職人員本人擴大至其父母、配偶、子女及其配偶。
此外,《監管規定》細化了中介機構核查要求。其中規定,中介機構應對離職人員入股擬上市企業相關事項開展全面核查,做到程序完備、依據充分、結論明確。
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
財政部、稅務總局發布的《關于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有關印花稅政策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自2024年10月1日起執行。《公告》旨在支持企業改制重組及事業單位改制,進一步激發各類經營主體內生動力和創新活力,促進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
《公告》明確,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過程中成立的新企業,其新啟用營業賬簿記載的實收資本(股本)、資本公積合計金額,原已繳納印花稅的部分不再繳納印花稅,未繳納印花稅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部分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企業改制重組以及事業單位改制前書立但尚未履行完畢的各類應稅合同,由改制重組后的主體承繼原合同權利和義務且未變更原合同計稅依據的,改制重組前已繳納印花稅的,不再繳納印花稅。對企業改制、合并、分立、破產清算以及事業單位改制書立的產權轉移書據,免征印花稅。
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
民政部等七部門出臺《關于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監管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指導意見》加強養老機構預收費收取、管理、使用、退費的監管,規范引導養老機構健康發展,防范化解非法集資等非法金融活動風險。
《指導意見》規范養老機構預收費行為,明確了預收費的收取要求、退費要求、使用用途等內容。《指導意見》提出,養老服務費預收的周期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對單個老年人收取的押金最多不得超過該老年人月床位費的12倍。對符合服務協議約定退費條件的預收費用,養老機構應當按照約定及時退費,不得拒絕、拖延。老年人尚未入住機構接受服務,提出解除服務協議的,養老機構應當及時退還預收費用。會員費不得用于非自用不動產、有價證券、金融衍生品等高風險投資,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投資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以及用于其他借貸用途。
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
財政部等五部門印發的《關于完善市內免稅店政策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明確,自2024年10月1日起,按照《市內免稅店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規范市內免稅店管理工作,促進市內免稅店健康有序發展。
根據《通知》,現有北京、上海、青島、大連、廈門、三亞等6家市內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適用《辦法》;現有北京、上海、哈爾濱等13家外匯商品免稅店,自《通知》施行之日起3個月內轉型為市內免稅店,經海關驗收合格后開始營業。同時,在廣州、成都、深圳、天津、武漢、西安、長沙和福州等8個城市,各設立1家市內免稅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