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據財政部網站10月15日消息,為全面貫徹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二中、三中全會精神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資源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有關規定,加強水資源管理和保護,促進水資源節約集約安全利用,財政部、稅務總局、水利部印發了《水資源稅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簡稱《辦法》),自2024年12月1日起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
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的主要內容是什么?財政部稅政司、稅務總局財產和行為稅司、水利部財務司和水資源司有關負責同志答記者問時表示,《辦法》對水資源稅的納稅人、計稅依據、稅額標準、稅收優惠等稅制要素作出了具體規定,包括以下幾方面:
一、納稅人和計稅依據。水資源稅的納稅人為直接從江河、湖泊(含水庫、引調水工程等水資源配置工程)和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和個人。水資源稅實行從量計征。
二、稅額標準。水資源稅根據水資源狀況、取用水類型和經濟發展等情況實行差別稅額。國家統一明確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資源稅最低平均稅額標準,具體適用稅額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確定。同時,要求對取用地下水、水資源嚴重短缺和超載地區取用水從高確定稅額。
三、稅收優惠。對規定限額內的農業生產取用水等五種情形,免征水資源稅;對超出規定限額的農業生產取用水以及農村集中飲水工程取用水,授權地方減免水資源稅;對用水效率達到國家用水定額先進值的相關納稅人,減征水資源稅。
四、收入歸屬。全面實施水資源費改稅試點后,水資源稅收入全部歸屬地方(原水資源費收入實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適當增加地方自主財力。
五、稅收征管。健全稅務機關和水行政主管部門協作征稅機制,強化對納稅人取水計量設施(器具)監管,規范和加強稅收征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