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訊 (記者韓昱)據財政部網站11月26日消息,近日,財政部公布了《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管理辦法》(財政部令第116號,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介紹,《辦法》嚴格依照注冊會計師法、《國務院關于建立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等規定,將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社會危害程度較大、嚴重破壞注冊會計師行業秩序的違法行為作為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情形,具體包括:注冊會計師受到暫停執行業務12個月、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處罰,會計師事務所受到暫停經營業務12個月、吊銷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處罰,注冊會計師、會計師事務所因違法執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逾期拒不履行處罰且情節嚴重,以及未經批準從事注冊會計師業務。
按照《辦法》規定,除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實施的從業限制等措施外,對列入注冊會計師行業嚴重失信主體名單的,還應當實施三類措施:一是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適當提高抽查的比例和頻次,依法嚴格監管;二是不適用告知承諾制;三是不予授予財政部門榮譽稱號等表彰獎勵。
值得注意的是,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明確規定不可修復的失信信息外,失信主體按要求糾正失信行為、消除不良影響的,均可申請信用修復。《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進一步完善失信約束制度構建誠信建設長效機制的指導意見》明確要求建立健全信用修復配套機制。相關行業主管(監管)部門應當建立有利于自我糾錯、主動自新的信用修復機制。據此,《辦法》依法建立了信用修復機制,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和黨中央、國務院政策文件規定不可修復的情形外,符合條件的當事人被列入嚴重失信主體名單滿一年可以申請提前移出,并詳細規定了移出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