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關于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有關司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制定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將于2025年3月1日起正式實施,其中取消了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為做好落實,金融監管總局結合經濟社會發展需要及業界訴求,起草形成《通知》,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相關事項進行明確,旨在進一步推動高水平開放,加大金融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建設力度,深化內地和港澳金融合作,提升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金融服務質效。
二、《通知》制定的上位法依據是什么?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為落實協議預留了空間。《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的金融機構在內地(大陸)設立的銀行機構,比照適用本條例。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此次經國務院批準的《關于修訂〈《內地與香港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關于修訂〈《內地與澳門關于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安排》服務貿易協議〉的協議二》取消港澳銀行內地分行不得開辦銀行卡業務的限制,適用《條例》第七十二條規定。
三、《通知》適用對象及允許開辦銀行卡業務的具體范圍有哪些?
《通知》適用的對象為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商業銀行依照內地有關法律、法規,經批準在內地設立的分行。該分行比照適用《條例》對外國銀行分行的規定。
《通知》允許港澳銀行內地分行在現有客戶對象范圍內開辦銀行卡業務,具體包括:對中國境外公民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公民開辦外幣銀行卡業務;對中國境內、境外對公客戶(含企事業單位、政府機關等)開辦外幣和人民幣銀行卡業務。
四、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擬開辦銀行卡業務的,如何辦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第六十三條規定,“在中國境內設立2家及2家以上外國銀行分行的,應當由外國銀行總行或者經授權的地區總部指定其中1家分行作為管理行,統籌負責中國境內業務的管理以及中國境內所有分行的合并財務信息和綜合信息的報送工作。”
為強化管理行履行統籌管理職責,《通知》規定港澳銀行在內地設立多家分行的,如開辦銀行卡業務,原則上首先由管理行開辦,并明確了具體程序。同時,《通知》也考慮到管理行暫無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但其他分行有計劃開辦銀行卡業務的特殊情形,明確了具體程序。
五、《通知》對于防范化解風險有哪些規定?
為壓實銀行主體責任,《通知》要求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開辦銀行卡業務,應切實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強化制度建設、合規管理和風險控制,加強網絡安全、數據安全和業務連續性管理,有效保護個人信息,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規定,并要求管理行統籌負責內地銀行卡業務的管理。
同時,《通知》要求各屬地監管局加強對港澳銀行內地分行銀行卡業務的監督管理,督促機構依法合規開展銀行卡業務,有效防范風險,保護消費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