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主播與MCN機構間,有的簽經紀協議,有的簽勞動合同,有的兩者都簽……
網絡主播協議怎么簽?是員工還是合作伙伴?“支配性管理”是關鍵
在此前的報道中,《工人日報》記者調查發現,孵化約、全約、商務約是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主要的簽約模式。這三種模式不是專業的法律名詞,它們只是業內為了區分不同模式約定俗成的解釋。
相關律師表示,從法律角度出發,在紛繁復雜的簽約模式背后主要還是勞動關系與民事關系的認定。
勞動關系認定難
孫源是大家羨慕的對象,2020年她剛入職長沙某MCN機構做網絡主播時簽了兩份合同,一份勞動合同和一份勞務合同。基本薪酬、五險一金、福利待遇標注在勞動合同上,直播時長、肖像權使用、績效分配等合作內容寫在勞務合同上。她告訴記者,按業內說法,她是孵化約,賬號歸公司所有。
同在長沙做網絡主播的李女士和孫源不同,她只簽了一份合同。2021年,22歲的李女士與一家MCN機構簽約了一份《演繹解說合作協議》。工作一段時間后,李女士因聲帶出現問題,該公司不再向李女士發放工資導致其被迫離職,李女士將該公司訴至法院索要賠償。庭審中雙方就合作協議性質發生爭議,MCN機構主張雙方之間為合作關系,李女士主張雙方所簽訂的《演繹解說合作協議》實質是勞動關系。
曾在某MCN機構就職的工作人員張洋向記者解釋:“像孫源一樣,既簽勞動合同又簽勞務合同,款項標注清晰,不易發生糾紛。但大部分網絡主播都是像李女士一樣,只簽一份‘合作協議’或‘經紀合約’,里面標注條款復雜多變,發生糾紛后,雙方也各有說辭。”
他透露,合作協議對于一定量級的頭部或腰部主播與MCN機構簽約時是適用的。因為雙方都有溝通的籌碼,處在相對平等的地位。但目前行業內,只有少部分MCN機構會直接與主播簽訂勞動合同,大多還是以經紀協議或者合作為主。“最主要的原因是直播行業屬于新興行業,許多工作模式都是新的,工作時間空間的靈活性、收入結構的特殊性,與傳統勞動法框架下的情況還未完全適配。”
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
針對MCN機構與網絡主播勞動關系的認定與區別,記者聯系了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社會法研究室副主任王天玉。他告訴記者:“從現象上來說,MCN機構與網絡主播簽訂協議很復雜,有的簽經紀協議,有的簽勞動合同,有的既簽經紀也簽勞動,還簽合作。”
他認為,MCN機構與網絡主播之間從大的類型上應當劃分為勞動關系和民事關系,民事關系下面又可以分為勞務關系,經濟關系等。而合作關系,是一種商業用語,合作的基礎可以是勞務、委托、經紀等。“司法實踐中可以參考最高法發布的第42批指導性案例中首次發布的新就業形態勞動爭議專題。”
最高法明確地將勞動關系的本質,核心特征界定為用人方和勞動方是否存在支配性勞動管理。
支配性勞動管理是在用人單位對勞動者規定了工作時間、地點、內容等對整個勞動過程各個環節的指揮命令。如果勞動者不服從單位的支配性管理,單位可以根據規章制度進行懲罰。
在李女士案件中,MCN機構與李女士最大的爭議也在于此。MCN機構認為從未對李女士進行任何人身屬性的管理限制,李女士直播內容和時段均自行安排,非直播時間亦無須遵守任何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雙方收益來源于直播打賞,再按合同比例分配,因此是合作關系。李女士則認為MCN公司與自身具有用工管理與被管理關系。且合同約定MCN公司為自己購買社保,直播收益由MCN公司掌握和決定,性質屬于為其提供勞動所獲報酬屬于勞動關系。
法院詳細審查了兩者簽署的合約,因其中“乙方必須服從甲方安排工作、電話24小時暢通,不得失聯、不得違反甲方安排的時間直播、每個月必須直播130小時以上、所有收入歸甲方代收、乙方工作期間禁止對待工作不積極、消極怠工,抱怨推脫逃避責任,如若發現并且造成重要損失,做開除處理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等條款,湖南省高法二審判定,該MCN機構對李女士形成了支配性管理,認定兩者間符合勞動關系的法律特征。
探索保障模式推動行業健康發展
針對上述現象,北京市京都律師事務所律師許媛媛表示,關于MCN機構與主播的糾紛,從目前已公布案例來看,主播大多主張存在勞動關系以期解除合同、工資報酬、勞動補償金和社會保險;而MCN機構通常主張雙方為平等合作關系,對主播違約、跳槽等行為主張違約責任。同時“賬號使用權的歸屬”也成為MCN與主播之間爭議的焦點問題。
從司法實踐出發,她提醒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簽訂合同,一定要三思而后行。明確雙方是勞動關系還是合作關系、社保公積金如何安排,競業限制如何約定,賬號應歸屬哪一方。”
王天玉認為,最高法發布的第42批指導性案例,體現了對于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權益保障。對于其中符合勞動關系的依法予以確認,保障他們的權益;對于沒有構成勞動關系但存在某種程度勞動管理的,屬于新就業形態的新情況,可以參考2021年人社部等八部門聯合印發的《關于維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勞動保障權益的指導意見》中的“勞動三分法”。“對于新情況,現在的法律制度還沒完全跟上,要以文件規范的協議為基礎,探索出一個行業保障的模式方案”。
他還建議,因為網絡主播與MCN機構簽訂的合同太復雜。可以嘗試成立一個行業協會,探討出符合當下發展規律的勞動合同或書面協議的范本,規范合同細則,引導相關行業健康發展。
本報記者 喬然《工人日報》(2025年03月13日 07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