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優化指標體系、完善結果分類方式、強化結果運用等方面提升評價體系
本報記者 田鵬
3月21日,記者從上交所和深交所(以下統稱“滬深交易所”)獲悉,為深入貫徹落實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和《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資本市場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完善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體系,督促保薦機構提高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并上市保薦項目質量,以可投性為導向執業展業,滬深交易所對《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評價實施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評價辦法》)進行了聯合修訂。
據悉,滬深交易所自2023年7月份聯合發布《評價辦法》以來,已完成2023年度、2024年度兩次試評價。評價結果總體上能夠較好反映各保薦機構執業質量,發揮了引導保薦機構轉變執業理念,提高申報質量的積極作用。
2024年3月份,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嚴把發行上市準入關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的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意見》)等政策文件?!兑庖姟妨⒆銖脑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提出了進一步壓實中介機構“看門人”責任的系列政策舉措。為全面落實《意見》精神,確保政策措施有效銜接,滬深交易所結合試評價過程中積累的經驗,從優化指標體系、完善結果分類方式、強化結果運用等方面對《評價辦法》進行修改完善,提高評價體系的科學性和有效性。
修訂后的《評價辦法》共6章30條,整體架構與修訂前保持一致,主要修訂內容如下:
一是增設“業績下滑調整”指標。新上市公司業績變臉市場影響惡劣,嚴重影響投資者權益。本次修訂在“成長能力”指標中增設“業績下滑調整”子指標。該子指標為扣分指標,上市公司營業收入或扣非歸母凈利潤同比下滑超過50%的,該公司當年上市公司質量部分得分扣5分。
二是調整部分指標賦值方式。第一,“現金分紅比例”指標原按分紅比例10%以上、0—10%以及0三檔賦值,本次修訂調整為按分紅比例在同行業可比公司中的排名賦值,提高指標得分區分度。第二,市值類指標(包括“總市值”“市凈率”“年化回報率”)原根據公司年初第一個交易日或年末最后一個交易日收盤股價進行計算。為減少股價短期波動影響,調整為根據公司年初或年末20個交易日股價收盤均價計算。
三是優化評價結果為A類的條件。鑒于評價年度保薦上市的公司數量較少不足以客觀衡量保薦機構整體執業情況,增加“評價結果為A類的保薦機構,原則上評價年度納入上市公司質量評價范圍的保薦上市項目數量不低于3家”的規定。
四是完善評價結果運用。為落實《意見》關于建立中介機構常態化滾動式現場監管機制等相關要求,做好政策銜接,刪除“保薦機構連續3次評價結果為A類的,原則上不開展非問題導向類現場督導”的規定。
滬深交易所表示,前期已就《評價辦法》向保薦機構定向征求了意見,并對反饋意見逐條認真研究,吸收采納了部分合理意見建議;對于部分暫未采納的意見,后續將視市場發展情況進一步研究考慮;涉及規則理解或者問題咨詢的,后續將通過宣傳培訓進一步增進市場主體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