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煒:
因你違法違規,依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給予警告,并處以1100萬元的罰款;依據《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條和《證券市場禁入規定》(證監會令第185號)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五條、第七條第一款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
因無法與你取得聯系,現依法向你公告送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行政處罰決定書》(〔2025〕2號,以下簡稱《行政處罰決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領取《行政處罰決定書》,請與我局聯系(電話:010—88086157,傳真:010-88088023)。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北京監管局
二零二五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