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蔽的投資
張濱(化名)律師一度的工作就是為一家銀行發行的銀信合作理財產品資金募集階段的合同簽署法律意見書。一段時間之后,張濱覺得有點奇怪,為什么銀行從不讓他簽署為所募集資金的信托投資、交易中的利益主體等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讓我簽,我也不敢簽。”張濱說,因為他不清楚資產配套的具體情況,不敢保證這樣的投資交易都是公平的,甚至不敢保證是合法的。
連專業人士都無法弄清投資的情況,普通投資者更加無從知道。對他們而言,能得到年化收益率5%以上的收益,已經謝天謝地了,弄不好還有虧損的可能。 但專業投資者不難看出,這樣“猶抱琵琶半遮面”的說明書什么都沒有說明:如此寬泛的投資范圍,怎么配置?不同配置的收益率怎樣確定……這款理財產品的投資對象甚至包括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先級信托單位。而結構化信托是私募基金最常采用的、引導理財資金的方法;其中,絕大多數證券投資結構化信托產品都投資于股票二級市場。
對于其中的風險如何?一般投資者自然是一頭“霧水”。對此,評級機構惠譽最新發布的報告指出,不充分的信息披露是一個嚴重問題,很少有理財產品在發售說明書中詳細寫出由哪些資產組成,也沒有第三方來證明。
一款募集規模20億元的理財產品,60天能為投資者帶來怎樣的收益?年化收益率最高5.2%,而且有損失本金的風險。
銀行通過發行這樣的產品能賺多少錢呢?賬面上只有0.13%的銷售手續費和資產托管費,但超過5.2%以上的收益部分全部歸銀行,且基本不承擔風險。
和銀行合作的信托公司等獲得多少收益?不得而知。
業內人士透露,在上述理財過程中,銀行、信托公司獲取的收益最高可達10%以上,且承擔的風險遠小于投資者。
融孚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王祚君認為,包括銀行、信托公司等在內的上述理財行為,有違反《信托法》精神之嫌。
神秘的“資金池”
而且,這種理財資產運作可能達到的最高收益是多少?如果最高收益達到20%,那超過5.2%的部分都歸銀行是否合理?
某股份制銀行財富管理部負責人告訴中國證券報記者,超過約定收益的部分,該行仍將其歸入“資金池”中。但利用客戶的資金賺來的錢,為什么被歸入與客戶無關的“資金池”呢?
近兩年來,各家銀行都在滾動發行期限不一、收益率各異的理財產品。而募集到的理財資金往往組成資金池。資金池對接的資產范圍非常廣泛,包括各類債券、票據、信貸資產和信托產品等,不斷有資金流入和流出。
不愿透露姓名的業內人士指出,很多所謂“資金池”是一些銀行掩蓋違規投資的重要手段。
首先,銀行把很多不同質的資產放入同一個資金池內,造成各筆理財資金風險、期限、收益無法匹配。例如,前文所述理財產品,投資對象包括財產權信托計劃中的優先級信托單位、銀行承兌匯票和債券、貨幣市場基金等。但這些資產的信用等級明顯不同,收益也相差很大。 銀行始終認為理財產品是一種委托關系,“但從嚴格的法律角度來說,我們認為是一種信托關系。”
邢成同時指出,在我國資產管理市場主體多元、法律依據多元的“亂象”之下,銀行將超出約定收益的部分收歸銀行,投資者只能無可奈何。因為銀行依據的是《商業銀行理財產品銷售管理辦法》。在這個部門規章中,并沒有對此有限制性規定。而同樣的做法如果放在信托理財中,就是嚴重違規。
“從學術探討中可以認為,銀行與投資者之間實質上是信托關系。因此,理財收益中除了銀行應得的管理費之外,都應該歸投資者所有。”邢成說,在實際操作中,銀行對這些問題已經考慮到,并且巧妙地規避了,例如已經在合同中做了約定,投資者在這方面的確比較被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