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9日晚,河北航空公司從長沙飛往溫州的NS3294次航班因多次推遲起飛而未做出合理解釋,引發100余名乘客不滿。經機場工作人員及特警一個多小時的協調處理,乘客獲悉航班延誤原因為溫州永強機場新跑道試航。乘客們隨后被帶至機場賓館休息,改乘次日13點30分的飛機飛往溫州。9月10日下午,飛機抵達溫州后,大部分乘客一度因航班延誤賠償問題未達成一致而拒絕下機。經再次協調,乘客們得到航空公司每人400元的賠償金。 新華社發(郭國權 攝)
●當航班出現延誤時,可認定為航空公司出現了違約。此時,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責任以及承擔哪些責任,則要根據延誤的原因來進行具體分析。
●對于因惡劣天氣或軍用航空管制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航班延誤,乘客享有知情權及選擇權,但不能因此要求航空公司進行賠償。航空公司負有安排住宿、餐飲、交通等補償責任。
●對于因機場、機組或調配不當原因造成的航班延誤,乘客享有賠償請求權。
●可以通過建立應急工作機制、補償金制度、航空保險的辦法,來完善航班延誤的處理制度。
航空運輸因其舒適、快捷的特點,被越來越多的人選擇為出行的一種方式。航空運輸也因較貴的票價,而常常被乘客寄予更高服務標準的期望。但據統計,北京有高達82%的航班不能準時起飛,在全世界35大機場中排名墊底,排在倒數第二位的是上海機場,比例為71%。
近來,隨著各地暴雨天氣的增多,頻繁傳出因航班延誤而導致乘客與機場或機組產生糾紛的情況,甚至出現了乘客因堵塞或沖擊安檢通道、強行登占飛機、在候機樓內尋釁滋事而受到處罰的事件。那么,對于航班延誤,旅客應如何正確地維護自己的權利呢?
出現航班延誤時航空公司承擔什么責任
我國《合同法》第288條規定:“運輸合同是承運人將旅客或者貨物從起運地點運輸到約定地點,旅客、托運人或者收貨人支付票款或者運輸費用的合同。”第290條規定:“承運人應當在約定期間或者合理期間內將旅客、貨物安全運輸到約定地點。”
乘客在購買飛機票后,即與航空公司之間成立了航空旅客運輸合同關系。在此種法律關系下,航空公司負有將乘客按照約定的時間及方式安全地送至約定地點的義務,而乘客在享有乘坐航空器權利的同時,亦承擔遵守航空公司運輸秩序的相應義務。根據上述內容,不難看出,當航班出現延誤時,即可認定為航空公司出現了違約。那么對于航班延誤的違約行為,航空公司是否需要承擔相關責任以及承擔哪些責任,則要根據延誤的原因來進行具體分析。
雖然各國對航班延誤的賠償方式及標準并不統一,但從國際公約、國際慣例以及國內法的規定來看,均是以航班延誤是否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來作為判定航空公司是否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標準。
1929年《華沙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第20條規定:“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了一切必要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不承擔責任。”
1999年《蒙特利爾公約》(《統一國際航空運輸某些規則的公約》)第19條規定:“旅客、行李或者貨物在航空運輸中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運人應當承擔責任。但是,承運人證明本人及其受雇人和代理人為了避免損失的發生,已經采取一切可合理要求的措施或者不可能采取此種措施的,承運人不對因延誤引起的損失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