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特區報訊 (記者 蔡佩瓊 通訊員 孫曉康) 昨日,鹽田法院對原深圳市建筑工務署副署長葉虔行賄、受賄一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被告人葉虔有期徒刑八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以行賄罪判處被告人葉虔有期徒刑三年。數罪并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九年,并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40萬元。
鹽田法院經審理查明,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葉虔利用其擔任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共收受他人賄賂共計人民幣209萬元、港幣29萬元。
此外,1999年至2002年期間,被告人葉虔為了感謝梁道行對其工作調動、職務升遷提供的幫助,以及為了繼續得到梁道行的關照,向時任深圳市南山區區委書記梁道行行賄港幣68萬元。
鹽田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葉虔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被告人葉虔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財物,其行為已構成行賄罪。被告人葉虔一人犯數罪,依法予以數罪并罰。鑒于被告人葉虔在受賄罪中具有自首情節,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被告人葉虔主動退繳部分贓款,酌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告人葉虔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依法對其予以減輕處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一審宣判后,被告人葉虔表示與辯護律師商量后再決定是否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