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若要成為人權的一部分,必須有充分的理由以引起他人的足夠重視,必須有一些相關的“門檻條件”,包括自由的重要性與影響其實現的可能性,從而使其能存在于人權的范疇之內。如果說需要就人權的社會框架達成某種一致,那么這種一致不僅只是某個個人的某種自由是否具有道德上的重要性,還有那種自由是否滿足門檻條件,即是否具有充分的社會重要性,從而成為此人人權的一部分,以及使他人思考他們如何能夠幫助此人實現其自由的義務。我們將對此展開全面的討論。
出于各種原因,門檻條件可能會妨礙某種自由成為人權的主題。為了說明這一問題,我們可以認為某人——我們暫且叫她雷哈娜——以下五個方面的自由應該得到相當程度的重視:
?。?)有不容他人侵犯的自由;
?。?)有患病時獲得基本醫療救助的自由;
(3)有不受其厭惡的鄰居定期或不定期騷擾的自由;
?。?)有追求寧靜以享受美好生活的自由;
?。?)有免于對他人惡行產生恐懼的自由(而不僅僅只是免于危害行為本身的自由)。
雖然這五種自由可能都很重要,但我們完全可以認為,第一種自由(不容他人侵犯的自由)和第二種自由(獲得基本醫療救助的自由)都可以成為不錯的人權主題。但一般來說,第三種自由(不受其厭惡的鄰居定期或不定期騷擾的自由)并沒有充足的理由跨越社會相關性的門檻而成為人權。相比之下,盡管第四種自由(實現寧靜的自由)很可能對雷哈娜極為重要,但其過于內向,而且超越了社會政策的有效范圍,因此也難以成為一項合適的人權主題。將寧靜權排除在外,并不是說這對于雷哈娜不那么重要,而是說該自由的內容不合適,且很難通過社會援助來對其產生影響。
第五種自由,涉及對他人負面行為的恐懼。在沒有審思那種恐懼的原因,以及不知道如何消除那種恐懼的情況下,不能對之作出真正合理的評價。當然,有些恐懼是很自然的,如對生命的有限性這一人類困境的恐懼。不過,一些其他的恐懼卻很難得到合理的解釋。正如羅伯特·古丁(Robert Goodin)和弗蘭克·杰克遜(Frank Jackson)在其重要的論文Freedom from Fear中所說,我們在決定是否應該“理性地懼怕”某事物之前,必須“弄清這種恐懼的可能性,其最終可能被證明離我們十分遙遠”。古丁和杰克遜正確地指出,“擺脫恐懼”,即“擺脫那些不合理地困擾著我們的過度影響是……一個極為重要卻又令人非常難以捉摸的社會目標”。然而不管這種恐懼是否特別理性,擺脫恐懼的自由是每個人都有理由積極去獲得的,也是其他人或者社會有理由去支持的。出于醫學上的考量,精神病人實施的攻擊當然需要關注。從人權的視角來看,在這種情況下人們有理由提出對于醫療設備的要求:我們不能因為這種恐懼的非理性而將其排除在權利的視角之外,因為這種恐懼及其所帶來的痛楚是真實存在的,而又無法僅僅通過病人的努力來消除這種恐懼。
甚至有合理的理由將消除由恐怖主義帶來的恐懼置于人權的關注之下,即使這種恐懼比概率數據所揭示的更為強烈。盡管在2001年的紐約、2005年的倫敦,以及2008年的孟買發生恐怖事件后,人們對恐怖主義暴力的恐懼被放大了,但在恐懼的大氣候下,還是有些值得關注的事情。從人權視角來看,第五種情況的合理性可以見仁見智。這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具體情況,尤其是社會和國家是否可以幫助消除個人無論多么理性都無法憑一己之力消除的恐懼。
顯然,我們可以就如何決定相關的門檻條件,以及某種具體的自由是否跨過該門檻進行討論。在對于人權的評價中,與某些自由的重要性和社會性相關的門檻分析占有重要地位。關于人權的主張中總是存在爭議,批判性的審思也是我們所稱的人權問題的一部分。的確,接下來將要討論的人權主張的可行性就與中立的審思密切相關。(搜狐讀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