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排除同步錄音錄像適用的情況
由于我國立法只對極少數案件規定了必須適用同步錄音錄像,除此之外的其他案件是否適用同步錄音錄像由偵查機關根據辦案實際需要自由裁量決定,因此同步錄音錄像的排除適用規則也可以采用強制排除加裁量排除的立法方式加以構建。具體來說,對于涉及國家秘密的案件、恐怖犯罪案件應當絕對排除同步錄音錄像的適用;對于立法規定應當進行同步錄音錄像但符合以下情形的,經過法定批準機關事先授權或者緊急情況下履行簡易報告義務可以裁量排除同步錄音錄像的適用:第一,訊問即將開始或訊問過程中,錄音錄像設備突然出現故障且短時間內難以修復、恢復使用,又必須繼續訊問的,經法定批準部門批準并在筆錄中記明情況經犯罪嫌疑人、偵查訊問人員簽字確認后,可以不對訊問過程進行同步錄音錄像;第二,緊急情況下,臨時無錄音錄像設備(包括移動錄音錄像設備)可用,且如不即時對犯罪嫌疑人訊問,不能有效防止新犯罪發生,犯罪結果發生、加重或擴大,或共犯脫逃等情形,偵查人員可以通過打電話的方式即時報告有權批準機關,在履行了簡易報告義務之后即可排除同步錄音錄像的適用直接對犯罪嫌疑人進行訊問。
新《刑事訴訟法》為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統一建構提供了起點。以新《刑事訴訟法》的實施為契機,強力推進統一的同步錄音錄像制度的構建是中國法治進步和人權保障的必由之路,也是當下檢察機關工作人員提升水平、強化能力的有效督促。(陜西省鎮安縣人民檢察院 白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