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的有關文件確實明文規定,在成立業主管委會時,由開發商或物管公司牽頭組織。為什么要這樣規定?建設部解釋說:小區之內的廣大業主之間并不熟悉,也缺少聯系,因而必須強制要求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出面牽頭。但是,如果業主有能力自行組織成立業主管委會,而無須開發商或物業公司協助的話,當然是可以的。很顯然,小區辦誤解了有關文件的規定。
去年,北京市下發新的文件規定:在小區符合成立業主管委會的各項條件后,開發商與物管公司應在15天之內負責牽頭組織成立業主管委會,否則,10%的業主可以聯合起來,在4個月之內,自行組建業主管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