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新華社,近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這項政策從2011年8月31日起執行。那么,如果已經征收的是否退稅?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針對這些與“房產證加名稅”明確后有關的疑問,記者2日進行了采訪。
免征前已征收的不退稅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下放的通知,免征契稅政策是從8月31日開始執行,那么,此前如果已經征收的契稅是否可以退還呢?
根據我國現行的稅收征管法,納稅人超過應納稅額繳納的稅款,稅務機關發現后應當立即退還;納稅人自結算繳納稅款之日起三年內發現的,可以向稅務機關要求退還多繳的稅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稅務機關及時查實后應當立即退還。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安體富指出,從稅法角度嚴格來看,財政部、稅務總局通知中明確了執行起始日期是8月31日,那么開始免征的時間也就是8月31日,也就不存在退稅之說。
離婚分割產權不征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的通知中明確,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房屋、土地權屬原歸夫妻一方所有,變更為夫妻雙方共有的,免征契稅。那么,離婚后,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否征收契稅呢?
記者查閱相關規定后發現,1999年,《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離婚后房屋權屬變化是否征收契稅的批復》中明確,根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共有房屋屬共同共有財產。因夫妻財產分割而將原共有房屋產權歸屬一方,是房產共有權的變動而不是現行契稅政策規定征稅的房屋產權轉移行為。因此,對離婚后原共有房屋產權的歸屬人不征收契稅。
財政部財科所副所長白景明說,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離婚后房屋權屬變更契稅政策與老百姓關系密切,應該進行明確,這也表明我國稅收政策正在不斷細化。來源:新民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