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網)2000年,許某在東河區的3間房被拆,而拆遷補償款卻由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保管。許某經過兩年多的起訴和申訴,終于于今年9月5日,拿到了18411.25元補償款。
1956年3月3日,許某從曹某某手中購買了東河區金龍王廟街12號房屋3間,并取得了包頭市人民委員會頒發的《土地、房屋買賣契約》和《產權共有執照》。后在文革期間,許某購買的3間房屋因歷史問題被沒收。1979年8月8日,包頭市房產管理局私房管理所在《“文革”接管房產權退還通知》中,退還了金龍王廟街12號房屋3間,并明確該房屋的產權人為許某。
1981年,許某妻子張某某以自己的名義申請辦理了這3間房屋的產權證。1999年,東河區進行城市改造,決定對房屋所在的地區進行整體拆遷。并于1999年12月28日下達了(1999)東府拆裁字第421號城市房屋建設拆遷安置裁決書,要求許某一家3日內必須自行搬遷,并按照舊城改造的有關規定給予一部分安置費用。2000年3月27日房屋被拆除,拆除時,拆遷部門將東河區民航小區一套兩室樓房為其安置,拆遷補償款由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保管。
2009年3月11日,許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依法判令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付其安置款。東河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原被告之間因拆遷補償和安置之間發生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應依照《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之規定申請裁決,裁定駁回許某的起訴。許某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駁回許某的再審申請。
之后,許某向檢察機關提出申訴,包頭市檢察院審查認為,許某與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之間的拆遷補償安置爭議已由東河區人民政府城市房屋建設拆遷安置辦公室進行了裁決,應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圍,應向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包頭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裁定,撤銷東河區人民法院原判決,指令東河區人民法院對本案進行審理。東河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要求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支付許某拆遷補償款18411.25元,并要求東河區房地產綜合開發公司支付許某補償款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