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議范本
“1.商品房交付使用后,雙方同意按照下列第____種方式辦理轉移登記:
(1)雙方共同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2)買受人自行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
(3)買受人同意委托____向權屬登記機關申請辦理房屋權屬轉移登記,委托費用元人民幣(大寫)。
2、如因出賣人的責任,買受人未能在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日內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買受人有權退房。
買受人退房的,出賣人應當自退房通知送達之日起_日內退還全部已付款,并按照買受人全部已付款的_%向買受人支付違約金。
買受人不退房的,自買受人應當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的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止,出賣人按日計算向買受人支付全部已付款萬分之____的違約金,并于買受人實際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書之日起_日內由出賣人支付。”
(2)日期的確定
對于期房,可以根據合同約定的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對于現房,可以根據銷售合同簽訂之日作為起點,計算120日。
(3)退房違約金的確定
不超過100%即可。
不簽不合理的委托書
很多開發商要求購房人在合同外另簽一份協議,委托其代辦房產證、代收契稅和公共維修基金。
這種不合理的委托購房者可以拒絕。不用擔心如果不委托房地產商代辦,自己就無法辦理房產證。根據《城市房地產開發經營管理條例》第33條的規定:“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協助商品房購買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手續,并提供必要的證明文件。”因此,不管購房人是否委托房地產商代辦房產證,房地產商都有法律責任協助購房人辦理產權過戶手續并取得房產證。
解約與索賠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如果開發商存在下列嚴重違約行為,您可以通過協商或訴訟的方式解除、撤銷合同或宣告合同無效,并要求賠償。
1、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
2、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后,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3、故意隱瞞沒有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明;
4、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5、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賣給第三人或者為拆遷補償安置房屋的事實;
6、出賣人與第三人惡意串通,另行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并將房屋交付使用,導致購房者無法取得房屋。
(二)購房者本身原因造成的
對于開發商與小業主存在糾紛,扣著本該發給小業主的房產證不發的,應及時溝通,及時解決矛盾,避免長期拖延。并可以主張開發商扣發房產證的行為已經構成違約,要求開發商改正。
對于房屋契稅、公共維修基金尚未繳納的,應及時繳納,因為繳納上述稅費是法律規定的取得房產證的必經程序。為了及時取得房產證,購房者應及時繳納,并及時將繳納收據或發票交給開發商或代辦機構(人員)。
對于提交辦理房產證的文件不合格的,應及時改正,可以向工作人員詢問,以免跑"冤枉路"。
對于個別購房者購房人住后進行違章搭建,致使規劃部門不予核發房屋竣工驗收合格證的,應及時拆除違章搭建的非法建筑,保障房產證辦理。
(三)房產證辦理部門原因造成的
可以向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四)代辦人員原因造成的
可以解除委托合同,并向代辦人員或機構要求賠償。(廣西房源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