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過,盡管在這一問題上存在意見分歧,但多方意見均認為,征地制度改革顯然僅是我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一小塊,而大系統的改革已迫在眉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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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下一步土地改革的探討也在此次《條例》制訂中被討論。
相關國土資源部官員也承認,從整個土地管理制度面臨的問題來看,征收改革只是其中之一。目前的征地制度改革其實是被放到整個土地管理制度改革的大框架中進行的。但考慮到當前社會的突出矛盾,以及針對《土地管理法》的修改涉及利益群體太多,改革成本較大,因此最后決定先將土地征收問題單獨出臺《條例》。
不過他透露,針對整個土地管理制度及《土地管理法》的修訂或將在接下來的時間中加速進行。
據了解,目前對土地管理制度的改革集中在三個方面,一個就是大農業戰略下,農村土地制度的改革及政府土地收益的改革。第二方面,則是針對存量建設用地的改革。而第三個方面的重要內容,就是當前用地審批制度的改革。
由此來看,《條例》的修改實際上是第一個方面改革的前奏,而針對存量土地制度的改革,國土資源部前不久出臺的《閑置土地管理辦法》可以視作前奏。“針對存量土地這一塊,要在法律上給它一個解決鑰匙。會充分考慮利用政府投入,社會資金投入,產權人投入來共同解決這一問題。”
而審批制度改革則被認為跟當前國土資源部的管理效率息息相關。“最糾結的騎士舊事審批制度改革,很多問題都可以通過這個改革得到解決。”前述官員稱。
每年,國土資源部通過指標控制的方式來對各地進行用地限制,對占用耕地指標的審批也成為國土資源部最為重要的管理職能之一。不過,從目前的審批結構來看,往往是對國土規劃的管理充滿彈性,各地經常隨意更改規劃。但對各地的年度用地計劃卻是剛性管理,這造成國土規劃不嚴肅,而地方自主計劃用地也充滿限制不夠靈活。
“現在的用地審批結構、土地規劃計劃結構現在有很大的問題。”上述官員稱,下一步審批制度改革有可能在這上面突破以提高效率。(經濟觀察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