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政府通過制定地方政策來擴大內需、拉動消費,一方面反映出地方政府在應對后危機時代經濟發(fā)展形勢時突出了其重要抓手,另一方面也體現(xiàn)了地方政府在以實際行動致力于貫徹落實中央政策、推動區(qū)域經濟的可持續(xù)發(fā)展。因此,總體而言,南京市政府的這一政策立足于擴大內需,預借政策引導來增強地區(qū)經濟發(fā)展的內生動力,這與中央“穩(wěn)增長、惠民生、調結構、促轉型”的核心政策目標是保持一致的。
但是,面對日益激烈的人才市場競爭,南京市政府專門針對已入選南京市“321”計劃的人才就住房消費市場準入政策進行微調,即便其主觀上是善意的,但這種通過完善地方人才政策來挑戰(zhàn)國家現(xiàn)行房地產調控政策底線的行為并不足取,地方政府在政策博弈中應盡量減少與中央政策的沖突,不能突破中央政策的底線。
地方補貼政策應守程序公平和實質公平原則
在吸引人才、促進經濟發(fā)展方式轉變以及消費結構轉變的過程中,地方補貼政策是其中的重要工具之一。作為財政補貼的一種類型,地方補貼同樣是一種轉移性支出,對改變市場的資源配置結構、穩(wěn)定市場的供給與需求有著直接影響。由于地方政府對補貼的支付是無償?shù)模恍枰谎a貼者支付任何對價,因此領取補貼后,企業(yè)和個人實際收入實現(xiàn)凈增加,這對改善其經濟狀況、提高其生產或消費能力有著積極意義。然而,地方補貼政策的采用必須適度和透明,貫徹程序公平原則和實質公平原則,必須兼顧市場實際需求與財政實際支出能力,否則即會對市場產生不必要的扭曲作用,妨礙市場機制正常功能的發(fā)揮。
南京市政府對入選“321”計劃的人才實施的購房補貼,適用于該類人才首次購買自住商品住房,具體的補貼標準是按照五年內個人所得稅市以下留成部分來計算。這種補貼典型地歸入了地方政府補貼范疇,把地方所引進人才的住房福利待遇與促進地方住房消費政策銜接了起來,使入選“321”計劃的人才普遍享有了在南京市首次購買自住商品住房的資金優(yōu)惠。
至于這種購房補貼是否公平,主要取決于南京市在引進人才戰(zhàn)略中是否給予其他類型人才以相同待遇,是否存在人才購房補貼歧視。與普通購房人相比,這種補貼體現(xiàn)了地方政府對“321”計劃人才的傾斜性保護政策,通過這種補貼地方政府著力于改善住房資源配置結構,單從這一層面講,只要補貼程序公開透明,很難說這樣的補貼不公平。當然,在中央限購令尚未解除的前提下,這種購房補貼的正當性值得探究,其對公平就業(yè)是否產生負面影響需要更進一步的分析。
當前,地方政策的合法性問題較為突出。有人說,這是一個政策不斷增長且日益盛行的時代。
從時代背景看,政策與法律的關系一直糾結在傳統(tǒng)、法律現(xiàn)代化以及后現(xiàn)代思潮的激烈碰撞之中,法律的至上性受到了挑戰(zhàn),政策與法律、實質法治與形式法治之間的矛盾相互交織在一起。與政策的增長和盛行相伴而生的,是法律的日益空洞化,這種趨勢不斷動搖著人們傳統(tǒng)的法治信念和理想,對法律的權威性形成了巨大沖擊。
正確認識地方政策與法律的關系至關重要。地方政策與法律的區(qū)別完全可以從政策與法律的辯證關系中得到詮釋,二者在制定主體和程序、實施機關和方式、規(guī)范表現(xiàn)形式、調整手段等方面有著明顯不同。這里所要強調的,是二者之間的聯(lián)系。
通常而言,地方政策對法律具有拾遺補缺的作用,地方政府在尊重法律原則和規(guī)則的前提下,可以通過地方政策來彌補法律的不足,以更好發(fā)揮法律調整社會經濟關系的功能作用。但是,地方政策與法律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平行關系或并列關系,而是一種主從關系,在這種關系中,地方政策需要服從法律的價值取向,用政策的靈活性和不斷試錯來彌補法律穩(wěn)定性之不足。然而,實踐中,一些地方為了便宜從事,用政策替代法律,或者用政策不斷侵蝕法律的邊界,這樣做既危險又愚蠢,其最終結果可能導致法律虛無主義,與憲法規(guī)定的依法治國背道而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