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和城鄉建設部12日發布《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意見明確,對于按期拆除的違法建設,將不予罰款,逾期不拆除的,要強制拆除,不能拆除的,要沒收實物或違法收入,并處工程造價10%以下罰款。
依照指導意見,凡是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行為,均屬違法建設行為。違法建設行為分兩種:尚可采取改正措施與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劃實施的影響,罰款時要具體區分兩種情形。
意見強調,行政處罰應當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存續期間和違法行為得到糾正之日起兩年內實施。
意見明確,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但未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在限期內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夠使建設工程符合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要求的;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但已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且建設內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夠符合審查文件要求的,屬于尚可改正措施情形。其他違法行為則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情形。
對可改正的違法建設處理的程序是: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以書面形式責令限期改正;對尚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即開工建設的,同時責令其及時取得;對按期改正違法建設部分的,處建設工程造價5%的罰款;對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強制拆除等措施,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需要說明的是,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自行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對無法改正的違法建設的處理程序是:以書面形式責令停止建設;不停止建設的,依法查封施工現場;對存在違反城鄉規劃事實的建筑物、構筑物單體,依法下發限期拆除決定書;對按期拆除的,不予罰款;對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強制拆除,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的罰款;對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10%以下的罰款。
意見強調,對違法建設行為處以罰款時,應當在行為改正或依法強制拆除、沒收實物、沒收違法收入后實施,不得僅處罰款而不監督改正或強制拆除、沒收。(法制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