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陜西省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條例(草案修改稿)》提交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修改稿規定,將建立健全并執行對國家工作人員的管理制度,包括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和境外存款申報制度、任職回避制度等。
建立健全收入和境外存款申報制度
修改稿規定,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和國有公司、企業負責本單位、本系統的預防職務犯罪工作;建立、完善并嚴格執行重點崗位管理監督及責任追究等制度;對重點工程和重大經濟活動實行全程同步監督管理和跟蹤審計;及時向檢察院等司法機關移送涉嫌職務犯罪案件或線索。
還應建立健全并執行個人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收入和境外存款申報制度、任職回避制度、廉政談話制度、定期述職述廉制度、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制度和引咎辭職等制度。
審計結果應向社會公告
修改稿規定,檢察、監察和審計機關發現有關單位存在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可建議暫停有關人員職務;對可能引發職務犯罪的問題,應提出糾正建議,相關單位應認真進行整改。
縣級以上人大常委會應通過執法檢查、聽取工作報告等形式,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進行監督;檢察機關應將懲防職務犯罪年度報告,報送同級人大常委會;審計機關應建立審計公告制度,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個人隱私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當向社會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新聞媒體對國家工作人員履行職務行為進行輿論監督,有關單位應當予以支持和配合。
舉報有功人員應予以獎勵
修改稿規定,任何單位和公民個人對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有權控告和舉報,有權對預防職務犯罪工作提出建議,有關部門對此應及時辦理,并為控告、舉報人保密。對舉報有功或提出重要建議被采納者應予以獎勵;對舉報人實施打擊報復的應依法處理;舉報人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利用舉報誣告陷害他人的,應承擔法律責任。
從事預防職務犯罪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泄露國家秘密的,應依法予以行政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西安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