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獲悉,昨日西安市法制辦發布《西安市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草案)》(征求意見稿),明確了利用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電力設施、通信設施的;影響市政公用設施、交通安全設施、交通標志使用的;妨礙生產活動和人民生活,損害市容市貌或者建筑形象的;利用行道樹或者損毀綠地的;在國家機關、文化教育場所、文物保護單位、名勝風景點、重要近現代建筑及其建筑控制地帶內的;危房或可能危及建(構)筑物和設施安全的;利用住宅建筑(含商住混合類建筑的住宅部分)的或利用建筑物屋頂的;市、縣(區)人民政府禁止設置戶外廣告設施的其他情形等8種不得設置戶外廣告的情形并向社會征求意見。
據了解,西安市在2000年就出臺了“戶外廣告設置管理條例”,可由于時間太久,有些規定需要修改,此次《意見稿》是對該條例的修訂。(證券時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