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雞救護車”最高可被罰5萬元!今天上午,《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修訂草案)》(以下簡稱《條例(修訂草案)》)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當中規定:盜用、冒用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或“120”名稱的,將被處以3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屬于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危重傷病員,救治費用由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
社會急救網絡大擴容
市法制辦主任吳明場表示,目前廣州實施的是1996年頒布的《廣州市社會急救醫療管理條例》(下稱現行《條例》),它所確立的社會急救醫療網絡結構,已無法滿足廣州城鄉一體化發展和建設。其主要問題有:城區急救站過密,遠郊地區布點過少;未能將民辦醫療機構納入社會急救醫療網絡;新辦的各類醫療機構,由于沒有評定等級也無法納入網絡。
為此,《條例(修訂草案)》改革了急救醫療網絡醫院的確定標準,不再以醫院等級作為確定網絡醫院的依據,而是以是否符合急救醫療發展規劃和從事院前急救醫療條件作為指定網絡醫院的核心要件。
無力付費急救有新規
在對于無力支付急救費用的傷病員的特殊保障方面,《條例(修訂草案)》規定:對屬于流浪乞討救助對象的危重傷病員,救治費用由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先行墊付。醫療機構墊付的救治費用,經衛生行政部門組織財政、民政、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后,按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的有關規定償付。
對因意外傷害需緊急搶救、無經濟支付能力又無其他渠道解決急救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的傷病員,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可協助其申請“紅十字社會急救醫療救助專項資金”,支付急救期間的基本醫療費用。
醫院見死不救要挨罰
《條例(修訂草案)》還明確規定,對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動用院前急救醫療用車、藥械和設備執行非急救任務;不執行24小時應診制度;不在規定時間內派出救護人員和救護車;不按規定搶救、診治和轉送傷病員的,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解除聘用合同,對有關單位則處五千元以上兩萬元以下罰款。
對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拒絕服從急救醫療指揮機構指揮調度的;拒絕搶救急、危、重傷病員的;非因不可抗力延誤急、危、重傷病員的搶救和診治,造成嚴重后果的,《條例(修訂草案)》明確:由衛生行政部門對醫療機構通報批評;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并按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同時,《條例(修訂草案)》首次明確規定,公安、民政、通訊、供電等有關單位,不履行社會急救醫療保障義務,造成嚴重后果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監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條例(修訂草案)3大變化
變化一
救護車出車時間
10分鐘→5分鐘
現行《條例》對救護車出車的要求是,接到命令后10分鐘內派出院前急救車輛和人員。而《條例(修訂草案)》不但要求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實行24小時應診制,還明確要求承擔院前急救任務的醫療機構,不論白天還是夜晚,在接到急救醫療指揮中心的調度命令后,5分鐘內即派出院前急救車輛和人員。
變化二
呼救錄音保存
3個月→1年以上
現行《條例》只要求120的呼救專線電話錄音保存3個月,而《條例(修訂草案)》則規定電話錄音應當保存1年以上。
此外,《條例(修訂草案)》也明確了社會急救系統的聯動機制,明確規定:110、119、122等應急系統接警時,得知有需要急救的傷病員,應及時通知急救醫療指揮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