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披露承包門診部“合作經營”糾紛案 建議有關部門加大監管力度
市民去門診看病,最怕遇到無牌無證的黑診所,黑診所不但謀財,也害命。不過,一些門診即使有《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患者在那里也可能得不到可靠的醫療服務。記者昨日從市第三人民法院獲悉,該院近期審理了兩宗因承包門診合作經營而引起的掛靠經營糾紛,兩所門診都是租賃或承包來的,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也是借來的。
法院提醒,租賃《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承包的門診并不具備醫療機構經營的資格,市民到租賃或者承包的門診就診,在承包關系結束后,后續服務可能得不到保障。
案例1
借別人的許可證經營 未給病人提供后續服務
2007年3月,林某與黃江某門診部簽訂了一份合作協議,約定門診部將其口腔科以合作經營的方式租賃給林某,總營業收入按照林某60%、門診部40%分成,林某每月向門診部繳納管理費8000元。
2012年12月,合同終止,雙方產生糾紛,林某把門診部告上法庭,稱雙方結算時,門診部欠他2萬元。
應訴后,門診部表示,他們不欠林某款項,反而是林某應向門診部支付27196元病人后續治療費。因為林某在承包終結前已經收取病人的后續服務費,但在承包關系終結后,并未向病人提供相應的后續服務,致使門診部不得不為林某的病人提供后續服務,為此,該部分費用應由林某負擔。
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林某的債權與雙方的掛靠協議相關,林某本身并不具備醫療機構經營的資格,雙方的合作經營實質上是林某借用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經營,法院認定掛靠經營合同無效,雙方約定的合作費屬于非法所得,駁回了林某的訴求。
案例2
門診部“出租”許可證收取高額管理費
2008年3月26日,黃江某門診部法定代表人張某明與案外人吳某簽訂《合同書》,雙方約定門診部提供《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給吳某使用,吳某獨立經營,租期為10年,吳某繳納30萬元押金,每月向門診部繳納管理費3.3萬元。
2009年6月26日,東莞市某醫療投資有限公司與吳某及張某明簽訂合同,三方約定吳某將其與張某明之前所簽合同中權利義務轉讓給醫療投資公司。至2013年3月,醫療投資公司向門診部交付管理費148.5萬元。
2013年4月23日,該醫療投資公司將門診部告上法庭,稱其在經營期間一直受到門診部的騷擾,門診部多次采取強行鎖門的方式及暴力方式阻撓其經營,該公司請求判令合同無效、門診部向其返還管理費。
市第三人民法院認為,他們簽訂的合同均違反了醫療機構執業的相關規定,認定合同無效。因案涉管理費屬于非法所得,醫療投資公司要求返還管理費及相關利息沒有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說法
“承包”門診是違法行為
法官稱,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的規定,《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偽造、涂改、出賣、轉讓、出借。此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
上述兩案的兩名原告與門診部簽訂的合作協議名為合作經營診所,實為借用門診部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進行經營,其所簽合作協議均屬無效。
法官表示,從事醫療機構經營需要具備一定的資格并接受相關部門的許可,而兩名原告并不具備醫療機構經營的資格,因門診部擅自將《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轉交他人使用,可能會給看病的市民造成損失。法官稱,合同約定的合作費、管理費等均屬非法所得,兩原告的訴求也沒有法律依據。
法官表示,所謂承包門診合作經營的行為實質是違反了行政法規中的禁止性規定,有關部門應對此進行查處、沒收其非法所得。法院建議有關部門加大對上述行為的監管和查處力度。(記者周偉良 通訊員鐘紫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