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寧省腫瘤醫院器械科原副科長林志利用藥品及器械招標采購的機會,收受銷售方給予的回扣33萬余元,為銷售方謀取利益。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近日以受賄罪終審判處林志有期徒刑10年,扣押非法所得并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0年12月,時年36歲的林志利用擔任遼寧省腫瘤醫院器械科副科長并主持該科工作的職務之便,在醫院招標采購沈陽健一美貿易有限公司銷售的麻醉產品“喉罩”及“鈉石灰”過程中,為該公司提供幫助。2011年1月至2012年12月期間,其在辦公室多次收受該公司董事長王某給予的回扣款共計30萬余元。此外,2012年,林志在醫院招標采購過程中,為沈陽奧貝醫療器械有限公司中標提供幫助。同年12月,其要求這家公司支付其與家人赴泰國旅游的費用人民幣2.95萬元。次年3月,林志犯罪的線索暴露,被逮捕。2013年11月,沈陽市大東區法院認定林志身為醫療機構的國家工作人員,在醫療產品的采購活動中為銷售方謀取利益,并借機收受巨額回扣,已經構成受賄罪。據新華社沈陽4月27日電(記者 范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