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歲的小朋友在幼兒園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幼兒園是否要擔責?近日,清遠市清城區法院審結一起幼兒園學生因在園內摔傷而起訴幼兒園賠償損失糾紛案,某幼兒園被判賠償小隆殘疾賠償金等各項損失11萬余元。
孩子摔致9級傷殘
據了解,5歲的小隆一天在幼兒園內上廁所時不慎摔倒受傷,導致右肱骨踝上骨折,不得不住院,產生醫療費、營養費等費用。后經鑒定,小隆的損傷已構成9級傷殘。小隆的父母遂起訴該幼兒園,要求幼兒園賠償小隆因受傷導致的各項損失。
該幼兒園答辯稱小隆受傷是在上廁所的時候自己不慎摔倒所致,屬于意外事件,與幼兒園無關。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法律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責任,但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責任。
在本案中,原告小隆尚未滿10周歲,屬于法律規定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在被告幼兒園校園范圍內尚未放學時上廁所不慎摔倒受傷,被告對于原告所受人身損害應承擔賠償責任。而被告在本案中無任何證據證明其已盡到安全教育、管理的職責,無法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的承擔。(廣州日報 記者 曹菁 通訊員 潘金橋 鄧洪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