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旅游法對導游人員行為規范的規定,王玉松更愿意談的是對導游權益保障的規定。導游作為旅游從業人員是屬于被規范的對象,但是從人的權利角度而言,他們的合法權益也需要法律給予明確保障。對導游規范和保障并舉是這部法律中的一大亮點。
王玉松說,目前我國導游人員的收入來源主要有基本工資、帶團津貼、傭金分成或回扣和小費等。但根據抽樣調查的結果,有超過七成的導游都沒有基本工資,所謂的帶團津貼也非常低,與導游工作的辛苦程度和勞動強度根本就無法匹配。目前導游收入的主體部分是靠安排購物、增加自費項目獲取的回扣。
“這也就不難理解為什么導游紛紛變身導購、逼迫游客參加自費項目了。”王玉松表示,通過立法明確我國導游的薪酬制度,并使其得到真正落實,是保障導游人員合法權益的應有之意,也是提升導游服務質量的必要前提。旅游法中明確規定要保障導游合法收入,而且這種保障不僅涵蓋了訂立勞動合同的導游,也包括臨時聘用的導游。
王玉松說,導游根據所帶團隊游客人數向旅行社交納的費用,也被稱為“買團費”,是目前導游服務市場的“潛規則”。尤其在聘用臨時導游提供團隊服務時,有不少旅行社在要求導游“買團”的同時還會要求導游墊付全程的接待費用。這種做法嚴重違反公平原則,違反勞動法的規定。“旅游法中規定旅行社不得要求導游墊付費用或向導游收取任何費用。表明了國家維護導游人員合法權益、整頓導游服務市場秩序的堅定決心。”王玉松還注意到旅游法中還規定了旅游者不得損害導游合法權益的相關內容。導游在接受旅行社委派,為旅游者提供導游服務時,其合法權益也應當得到保護。旅游法中的規定體現了旅游者權利義務的對等性,同時也是對旅游者非理性維權、損害旅游從業人員合法權益行為的一種警示和震懾。
行業組織是管理改革方向
王玉松說,如今在國外的導游管理中,協會在行業自律、規范等方面起到的作用不斷加強。面對競爭日益激烈的旅游市場,營利性的市場主體(比如旅行社、導游服務公司、導游中介公司等)因其以牟利為主,在管理導游隊伍時無法著眼于宏觀的、長遠的考慮。因此會無法保障導游的社會福利,也不利于導游資源的共享。而由政府作為導游管理的直接管理主體,公權介入過深,也易過度壓抑導游職業的靈活性。所以非營利性質的行業協會,較為適宜作為導游的直接管理主體,從而避免上述弊端,促進旅游產業的良性發展。
旅游法中對申領導游證條件規定的表述中有一句是“與旅行社訂立勞動合同或者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王玉松表示,這個提法看似平常,實則意味深遠,它創新了我國導游人員管理體制,明確了社會導游管理改革的方向——建立行業組織管理體制。根據這個規定,今后申領導游證的人員,可以通過兩個途徑辦理:一是與旅行社簽訂勞動合同,通過旅行社辦理,由旅行社對該導游進行執業管理(這類導游是旅行社導游);二是在相關旅游行業組織注冊,通過該組織辦理,由該組織對導游進行執業管理(這類導游是社會導游)。
王玉松建議,各地的導游服務機構應該立即進行改革轉制,一方面在全國統一將這類機構定性于社會團體性質的法人,以符合行業組織的基本特征;另一方面加快完善這些機構在社會導游管理方面的職能、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