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一步工作中,重點是要樹立合同意識,強化合同檢查措施,以合同監管為突破口來解決旅游監管的難題。旅游中的糾紛依據民事合同進行調解,按照民事法律規定予以解決,就可以把現有的法律體系資源調動起來,有效彌補旅游監管力量的不足,所以合同是很重要的抓手。
記者:《旅游法》加強了對旅游經營的管理。您怎么看待嚴格執法與服務企業的關系?《旅游法》如何平衡這兩者的關系?
杜江:正確處理服務企業與依法監管的關系,是旅游監管系統經常面臨的一個問題。一方面,我們要不斷強化服務意識,努力為企業發展提供政策服務和行政服務,幫助企業解決實際問題;另一方面,要為企業的發展提供良好的市場環境。汪洋副總理在宣傳貫徹《旅游法》電視電話會議上指出,治亂必用重典,《旅游法》就是可用的重典。我們要勇于承認旅游市場還存在很多問題,很多頑疾多年沒有得到有效解決。許多旅游企業老總常講,“公平是對經營者的最大保護”。對企業來講,公平的市場環境非常重要,對非法企業的依法懲處就是對守法企業的最好服務。所以《旅游法》實施后,各地要抓住一些重點環節、重點問題、重點對象,對惡意干擾經營、擾亂旅游市場秩序的企業及從業人員施以重拳,使旅游市場秩序能有根本好轉。
此外,在《旅游法》實施之前大力開展普法宣貫活動,讓旅游企業及從業人員、旅游消費者更多地了解《旅游法》,不僅能使各方有充分的準備,也為我們將來執行《旅游法》打下良好的基礎,這也是一種服務。
記者:加快旅游業發展和規范市場秩序,離不開導游的參與。《旅游法》在導游管理和權益保障等方面的創新,體現在哪些方面?
杜江:《旅游法》就導游管理、服務和權益保障做出了很多制度性規定,包括通過旅行社和行業協會注冊領取導游證以加強導游權益保護,明確規定旅行社必須向所聘用的導游支付導游服務費,不得要求導游墊付乃至支付游客接待費用等。同時,《旅游法》還將實踐證明是科學有效的制度予以固化,包括資格考試、旅行社委派、持證上崗、禁止索要小費等。此外,《旅游法》對導游、領隊的違法行為規定了嚴厲的罰則。這些都是法律對導游管理和權益保障所給予的強化和創新。
用好這些法律武器,需要政府、行業、企業和從業人員各負其責、共同努力,特別是承擔導游人員注冊和管理、保障、服務的旅游行業組織必須盡快改革建設到位。同時各級旅游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各類旅游行業組織都要積極探索運用信息化、網絡化手段來管理、服務導游人員。一些地區、城市實行導游培訓、考試計算機化和網絡化,并以此為基礎和手段實現導游考試、培訓的經常化,極大方便了導游人員,值得學習推廣。
要解決導游服務和管理面臨的問題,也要抓住合同這個關鍵環節。根據《旅游法》的規定,無論是長期固定的導游、還是臨時聘用的導游,旅行社都要與其依法訂立勞動合同。所有團隊旅游都是由旅行社組織的,旅游服務派遣單也是由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服務質量的優劣由旅行社決定,出了問題只能找旅行社。因此,可以通過合同的手段把導游服務和管理這項工作
抓起來,強化旅行社的責任意識。文明旅游要突出強調
記者:中國公民旅游過程中的不文明行為,一直是社會關注的熱點話題。旅游部門將采取哪些措施予以規范?
杜江:文明旅游是一項系統工程。從大的層面講,涉及國民基礎教育、法律保障、社會監督等;從旅游角度講,除了宣傳引導之外,有兩項工作是必須加強和完善的。
第一是行前說明會制度。旅行社行前說明會制度能夠使旅游團在旅游過程中的文明、安全等方面事項得到強調,使游客遵守目的地的法律法規和風俗習慣,對整個旅游團的順利運作起到重要作用。我們將在現有工作的基礎上,研究起草行前說明會的行業標準,對行前說明會各個環節進行明確要求,發揮好行前說明的各項作用。第二是強化導游、領隊在旅游服務過程中的引導督促作用,這些要求已經寫入《旅游法》當中。這兩方面與旅游監管工作密切相關,旅游監管部門要加大工作力度,為推動廣大人民群眾的文明旅游素質的不斷提升做出新貢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