游客參團旅行,途中發生矛盾大打出手受傷,事后一并將旅行社告上法庭。近日,長寧區法院作出判決,認定旅行社無過錯,不需賠償。
2009年10月底,孫小姐參加了旅行社組織的海南雙飛六日游。由于同團的一對母女總不按規定時間集合導致全團游客等待,第三天孫小姐忍無可忍,便與其他游客一起勸說這對母女,不想遭到她們破口大罵,雙方發生激烈爭吵并動手。
去年12月底,孫小姐一紙訴狀將那對母女和旅行社一起告上法庭。法院酌定由被告母女承擔80%賠償責任,余下20%由孫小姐自己承擔。同時,法院認為旅行社并沒有對孫小姐實施侵權行為,不屬于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