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片 陳紹基
據新華網快訊:重慶市一中院23日對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一審宣判,認定陳紹基犯受賄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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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網重慶6月25日電(記者楊維漢)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5日一審公開開庭審理了廣東省政協原主席陳紹基受賄案。
重慶市人民檢察院第一分院起訴書指控,1992年2月至2009年4月,陳紹基利用擔任廣東省公安廳廳長、中共廣東省政法委書記、廣東省委常委、廣東省委副書記、廣東省政協主席職務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單獨或者伙同其子陳子翊、情婦李泳(均另案處理)索取或收受他人給予的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2959萬余元。
法庭上,公訴機關出示了指控證據,陳紹基委托的律師出庭為其進行了辯護。媒體記者、數十名群眾及陳紹基的部分親屬旁聽了案件庭審。
法庭宣布此案將擇期宣判。
陳紹基簡歷(來源:人民網)
男,1945年9月生,廣東中山人,漢族,1967年9月參加工作,1978年3月加入中國共產黨,學歷大學(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
1963年后,在中山大學中文系漢語言文學專業學習;
1967年后,留校待分配;
1968年后,臺山縣烽火角0507部隊戰士;
1970年后,任省革委會保衛組、省公安廳辦公室辦事員;
1982年后,任省公安廳辦公室副科長;
1983年后,任省公安廳研究室副主任、主任;
1985年后,掛職任佛山市公安局黨委副書記、副局長;
1986年后,任省公安廳副廳長、省委政法領導小組副秘書長;
1990年后,任省委政法委專職副書記兼秘書長(正廳級);
1991年后,任省委政法委副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1993年后,任省委常委、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其間:1996.04-1996.07在中央黨校進修一班學習);
1998年后,任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省公安廳廳長、黨委書記;
2000年后,任省委副書記、省委政法委書記;
2002年后,任省委副書記、省委黨校(廣東行政學院)校(院)長。
2002年11月14日在中共中央第十六次全國代表大會上當選為中央候補委員。
2004年2月,被補選為廣東省政協九屆委員會主席。
2008年1月,再次當選為廣東省政協十屆委員會主席。
十六屆中央候補委員,中共十四、十五、十六大代表,七、八、九屆廣東省委委員,九屆、十屆省政協委員、常委、主席。
1993年10月晉升為副總警監警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