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京華時報訊 23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企業安全生產工作的通知》。通知指出,煤礦領導須與工人同時下井,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所在省部級相關領導將被追責。
>>關于安全管理
領導必須與工人一同下井
通知進一步強化了生產過程管理的領導責任。通知規定,企業主要負責人和領導班子成員要輪流現場帶班。更為重要的是,煤礦、非煤礦山要有礦領導帶班并與工人同時下井、同時升井。
同時,通知規定,對無企業負責人帶班下井或該帶班而未帶班的,對有關責任人按擅離職守處理,同時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發生事故而沒有領導現場帶班的,對企業給予規定上限的經濟處罰,并依法從重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安全狀況成信用評級依據
按照通知規定,安全生產監管監察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管職責的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對當地企業包括中央、省屬企業實行嚴格的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和管理,組織對企業安全生產狀況進行安全標準化分級考核評價。同時,評價結果將向社會公開,并向銀行業、證券業、保險業、擔保業等主管部門通報,作為企業信用評級的重要參考依據。
>>關于事故賠償
一次性傷亡補償金34.6萬
對于工傷事故死亡職工一次性賠償標準,通知做了明確規定,即從2011年1月1日起,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對因生產安全事故造成的職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調整為按全國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計算,發放給工亡職工近親屬。同時,依法確保工亡職工一次性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發放。
據悉,2009年,中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17300元,按20倍計算,一次性傷亡補償金是34.6萬元。再加上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的撫恤金,安全事故中死亡的職工家屬一次性獲得的補償,平均水平在50萬至60萬元之間。
>>關于責任追究
后果嚴重究責省部級領導
按照通知規定,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權重將進一步加大。發生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要根據情節輕重,追究地市級分管領導或主要領導的責任;后果特別嚴重、影響特別惡劣的,要按規定追究省部級相關領導的責任。
通知闡述,加大考核權重的目的在于,加強安全生產基礎工作考核,加快推進安全生產長效機制建設,堅決遏制重特大事故的發生。
事故礦長追責采取終身制
通知加大了對事故企業負責人的責任追究力度。企業如若發生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觸犯法律的,不僅依法追究企業主要負責人、企業實際控制人和上級企業負責人的法律責任,值得注意的是,對重特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負有主要責任的企業,其主要負責人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企業的礦長(廠長、經理)。
與此同時,對于發生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一年內發生2次以上較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并負主要責任的企業,以及存在重大隱患整改不力的企業,由省級及以上安全監管監察部門會同有關行業主管部門向社會公告,并向投資、國土資源、建設、銀行、證券等主管部門通報,一年內嚴格限制新增的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等,并作為銀行貸款等的重要參考依據。
>>關于監督預警
重大事故查處將掛牌督辦
通知規定,對重大安全隱患治理實行逐級掛牌督辦、公告制度,重大隱患治理由省級安全生產監管部門或行業主管部門掛牌督辦,國家相關部門加強督促檢查。
同時,建立事故查處督辦制度,依法嚴格事故查處,對事故查處實行地方各級安全生產委員會層層掛牌督辦,重大事故查處實行國務院安全生產委員會掛牌督辦。事故查處結案后,要及時予以公告,接受社會監督。本報記者 孫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