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位工作人員補充說,按照《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20條規定,人防工程和設施平時應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鼓勵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個人和外商投資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因此對外承包是有依據的。
而根據動物園方面的通報,外排“毒氣”的透風孔是在1995年為夏季調節熊貓館內溫度所設,一直使用至今。但動物園拒絕透露設置這一透風孔的來龍去脈。
據新華社電
說法
“應追究透風孔系何人開通”
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常紀文說,這是一起意外事件,從動物園來講,他們不存在虐待情況,但熊貓館與防空洞之間的通氣孔是誰開通的應該追究;同時,熊貓的生活應有實時監控,它的死說明動物園管理有疏漏。
網友“銀河的旅行”說:“作為一個愛護動物的濟南人士,請動物園的領導多關注一下動物園的動物生存環境。像熊貓這樣的國寶都能被毒氣殺死,其他動物的安危更讓人擔心。”
山東農業大學動物科技學院副教授常仲樂告訴記者,動物在人工環境下飼養時本身就會產生一些有害氣體,因此通風問題非常關鍵。此外,在園舍設計和維護方面,溫度、光照、濕度要考慮到位。然而,目前我國在野生動物飼養環境方面尚缺乏統一標準。
山東豪才律師事務所律師王立江表示,動物飼養標準方面的不完善以及針對性法律的缺失給類似事件的處理及量刑帶來困難。希望這起事件能夠喚起更多人的法律意識,也希望國家在動物保護和管理方面的立法更加健全。
據新華社電
名詞解釋: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條文
第一百三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侵犯公民民主權利、人身權利和瀆職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1989.11.30〔1989〕高檢發〔法〕字第41號)
一、重大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工廠、礦山、林場、建筑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以及群眾合作經營組織或個體經營戶的從業人員,由于不服管理、違反規章制度,或者強令工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具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予立案:
1.致人死亡一人以上,或者致人重傷二人以上的;
2.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萬元以上的;
3.經濟損失雖不足規定數額,但情節嚴重,使生產、二作受到重大損害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2000.11.15 法釋〔2000〕33號)
第八條第二款 在在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圍外,駕駛機動車輛或者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致人傷亡或者致使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分別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第一百三十五條、第二百三十三條等規定定罪處罰。(來源:《刑法》條文及最高法相關司法解釋條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