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潔工的證言:我負責垃圾桶清理,每天垃圾直接運上垃圾車,我沒有發現塑料編織袋、刀、帶血的衣服。
【佐證】
精神病司法鑒定意見書:李磊無精神病,實施犯罪行為時,辨認和控制能力存在,具完全刑事責任能力。
親子鑒定報告:證明李磊是其父母的遺傳學兒子。
李磊律師
“李磊殺人”現有證據難推翻
李磊的律師潘志東說,在法庭上,李磊之所以對殺人細節等沒有詳細供述,原因可以理解。他不會忘記整個過程,只是不想去回憶。
他認為,檢方提供的證據中沒有李磊行兇的刀具、其丟棄的血衣,以及現場沒有發現李磊的指紋,這些的確是最重要的直接證據,但即使沒有這些,也不影響定案。
潘志東說,根據李磊向警方作的供述,他殺人的時間、地點、如何破壞現場,包括殺人后用被子蓋住受害人這些細節,都與警方的現場勘驗相符。至于現場找不到指紋,也可能由于事發后李磊清理了現場而難以提取,而且冬天屋內暖氣的蒸發可能也會造成指紋消失。
更重要的是,現有的證據不能推翻李磊殺人的事實。因此,他只請求法官考慮悲劇形成的原因,從而考慮從輕判處李磊。
第三方律師
需綜合考慮能否形成證據鏈
有著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律師張雁峰表示,如果僅有口供認罪,沒有充足的物證人證,不能定罪。但法律也未規定,沒有兇器和指紋就不能定罪。法律要求綜合考慮各種證據,只是“綜合考慮”的概念比較模糊,需要法官來認定。該案中,在缺少指紋、兇器和目擊者的情況下,除李磊自己的認罪供述,其他證據一定要非常充分才能定案。若只是李磊的供述和現場勘驗符合,不排除李磊是目擊者,或是共同參與者的可能性。
檢方意見
現有證據可證實李磊故意殺人
公訴人認為,李磊對殺人事實供認不諱。現有證據可以證實李磊主觀有故意,客觀構成事實。雖然殺人刀具沒有起獲,但其他證據足以形成鏈條。
公訴人指出,生命權是人最基本的權利。一夜之間滅門,周圍人心惶惶,社會影響很難平復。虎毒不食子,養育保護子女、尊敬父母是人倫常理。李磊而立之年,應是家庭中流砥柱,但其選擇極端方式解決家庭矛盾,應判處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