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強奸未遂后,一男子竟稱與受害女子是情人關系。然而法院認定,只要是違背婦女意志與其發生性行為的就是違法犯罪行為。日前,這名強奸“情人”的男子被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1月20日,家住埇橋區汴河鎮的王某和張某在宿城一酒店喝酒到凌晨,王某提議帶張某到洗腳城洗腳,二人洗好腳,王某說自己身上沒有錢了,便把張某帶到一家旅社,讓張某在旅社等他回家拿錢。張某信以為真,在跟隨王某進房間后,王某就要和張某發生性關系,張某沒有答應。在懇請不成的情況下,王某強行要和張某發生性關系,并撕扯張某的衣服。由于張某竭力反抗和大聲呼救,王某沒有得逞,被隨后趕來的民警抓獲。
一審法院依據公安機關的偵查和證人證言,以及王某在審理期間有立功情節,判處王某有期徒刑二年。判決后,王某不服,向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稱和張某是情人關系,以前曾經和張某數次發生性行為,只是因為在財產上沒有滿足張某的要求,張某才報案稱被強奸,因此自己不構成強奸罪。
市中級人民法院經查,王某稱和張某是情人關系且曾經數次發生過性關系,但張某不認可,而且王某也沒有證據證實和張某是情人關系,不能說明張某是因為未能滿足物質上的要求才報案,遂對王某的上訴意見不予采納。該院認為,王某違背婦女意志,強行與婦女發生性關系,其行為構成強奸罪,因意志外的原因未得逞系未遂,在一審中已根據王某有立功表現給予減刑,因此認定,原審定性準確,量刑適當,最后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據鳳凰網訊(曹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