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年滿60周歲,但繳費年限不足15年的,可按欠費當年規定標準補繳至繳費年限滿15年后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補繳部分不享受政府補貼);不愿補繳至繳費年限滿15年的,由居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本人,不再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120元
居民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支付終身。
基礎養老金月標準為120元。基礎養老金所需資金由市、縣(區)財政各承擔50%。
居民參保繳費年限滿15年的,繳費年限每增加一年,每月加發2元基礎養老金。加發部分所需資金由縣(區)財政承擔。
中途終止: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還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出國出境定居的,將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本息一次性退給本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繳費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參保人員在享受養老金待遇期間死亡的,其個人賬戶中個人繳費的本息余額一次性退給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同時終止養老保險關系。
失蹤、服刑:養老金待遇停發
失蹤、勞教、服刑、負案在逃期間達到領取養老金條件的,暫緩辦理領取手續,待其返鄉、勞教、服刑期滿、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滿后按規定辦理,基礎養老金按其辦理時的標準計發。已領取養老金的人員,在返鄉、勞教、服刑期滿、投案(抓捕)并服刑期滿前養老金待遇停發,待其返鄉、勞教、服刑期滿后重新計發,不予補發。
居民養老保險與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及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等養老保險制度的銜接,按省、市有關政策規定執行。
監管
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定期披露
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并按有關規定實現基金保值增值。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履行居民養老保險基金監管職責,對基金籌集、上解、劃撥、發放進行監控和定期檢查,并定期披露基金籌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開透明,接受社會監督。
財政部門將按標準編制居民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度預算,并及時將資金劃撥到基金支出戶,以確保養老保險待遇按時足額發放。
冒領養老保險待遇退還加究責
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致使居民養老保險待遇不能按時足額發放或者造成養老保險基金流失的,責令其改正,并由有關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任何人員以偽造證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領、冒領養老保險待遇的,由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退還;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據華商網(記者郭曉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