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讀】
最高法:司法實踐中,犯罪分子為獲得從寬處罰,有時會不擇手段地以賄買、暴力、脅迫、引誘犯罪等非法手段,或者通過違反監管規定獲取他人犯罪線索,對上述情形若認定為立功,違背了立功制度的初衷。
因此,《意見》規定,犯罪分子將從以下途徑獲取的他人犯罪線索予以檢舉揭發的,均不能認定為立功:(1)通過賄買、暴力、脅迫等非法手段獲取的線索;(2)被羈押后與律師、親友會見過程中違反監管規定獲取的線索;(3)本人以往查辦犯罪職務活動中掌握的線索;(4)從負有查辦犯罪、監管職責的國家工作人員處獲取的線索。
被盤問后交代犯罪事實算自首
規定:罪行未被有關部門、司法機關發覺,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了犯罪事實的,應當視為自動投案。
但有關部門、司法機關在其身上、隨身攜帶的物品、駕乘的交通工具等處發現與犯罪有關的物品的,不能認定為自動投案。
【解讀】
最高法:對于這種“形跡可疑”型的自首,需要把握的重點是主動交代犯罪事實對確定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實質意義。僅因形跡可疑被盤問、教育后主動交代犯罪事實,若有關部門并未掌握其他證據,而其主動交代對確定犯罪嫌疑人具有決定性的實質意義,應認定為自動投案;若有關部門在其交代時或者交代后即在其身上、隨身物品、交通工具等處搜獲與犯罪有關的物品,則即便其不交代,有關部門仍可據此掌握犯罪證據,故此類情形下的交代對確定犯罪嫌疑人不具有實質意義,一般不算自首。
立功從寬幅度要小于自首
規定:類似情況下,對具有自首情節的被告人的從寬幅度要適當寬于具有立功情節的被告人。
【解讀】
最高法:之所以這樣規定,主要是考慮到自首情節對每一名犯罪分子機會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機會,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體現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態度,故對自首的認定標準和從寬幅度的掌握要更寬一些。
最高法2010年9月印發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導意見(試行)》規定,對于自首情節,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下,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對于立功情節,一般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較輕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處罰。
■相關新聞
最高法推廣“田間法庭”
本報訊(記者邢世偉)案件雙方當事人住在大山里、草原上,因為交通不便,無法到法院出庭,怎么辦?法官將主動去大山、草原上,在當事人生活的地方審案。
近日最高法發文規定,將在全國西部邊遠地區、少數民族地區等地推廣上述巡回審判方式。
由于這種流動辦案的審判方式地點各有不同,被形象地稱為“草原法庭”、“馬背法庭”、“海上法庭”、“田間法庭”。 據 新京報 (記者 邢世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