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17日,內心充滿恨意的戈某帶著匕首,來到前妻家中。當晚8時,他用匕首朝周某母親連刺兩刀,隨后逃離現場。傷者經送醫院搶救無效后死亡。
2010年12月22日上午,嘉興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這起因假離婚引起的兇殺案件進行宣判,判處戈某死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附帶民事訴訟賠償23.4萬余元。戈某不服一審判決,當庭表示上訴。
婚姻法研究專家、中華女子學院副院長李明舜在接受《法制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這類案件的直接原因在于婚姻工具化,為達目的假離婚從而激化積蓄已久的矛盾,最終引發慘劇。
婚姻工具化隱患重重
假離婚現象的出現,帶來了多重隱患。浙江律師嚴業周分析道,如果夫妻本身感情不錯,“假離婚”的問題可能不會馬上暴露,但如果有積怨或對方見異思遷等因素存在,“假離婚”就會為日后矛盾的爆發埋下隱患。此外,假離婚獲取利益還有可能存在法律上的隱患。
據記者了解,2008年年初,因做生意虧本,福建平潭人阿珠與丈夫“假離婚”,然后阿珠與臺灣人“假結婚”赴臺務工掙錢還債。阿珠與丈夫“假離婚”時約定,阿珠回大陸后就復婚。經過在臺灣辛苦打拼了一番,阿珠攢下不少血汗錢,并還清了當初所欠的債務。然而等待阿珠的卻不再是“復婚”——前夫已與他人結婚。
無獨有偶,浙江紹興的林女士也在未預知的情況下無奈接受假離婚的“假戲真做”。
2009年,紹興林女士一家正好趕上征地拆遷。為將一套安置房“轉換”成兩套安置房,她與丈夫“假離婚”。可當房子分好后,林女士再準備復婚時,發現“前夫”跟別的女人住在了一起,前夫稱“兩人已經離婚,已毫無瓜葛”。
有專家認為,在法律上,婚姻是自由的,即使夫妻雙方為各種目的而離婚,其離婚的意思表示也是真實存在,受法律保護的。夫妻雙方一旦辦理離婚登記后,婚姻關系就已解除,是否復婚,均由當事雙方自愿決定。這是第一個風險,由于“假離婚”同樣受法律保護,如果對方是見異思遷的人,夫妻“假離婚”后,另一方將是事件中的受害者和犧牲品。
除了面對弄假成真、人財兩空的風險之外,假離婚還面臨著法律、財產等方面的風險。
資源分配不均被指是主因
據了解,面對嚴厲的房貸政策,不少市民想到了以假離婚的方式來刪除購房記錄,降低貸款成本。嚴業周律師認為這樣的做法從法律上來講,有信譽方面的風險。